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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科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8-25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安科生物工
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对象均符合《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
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