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1-13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 及 2020 年 4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的议案》:为满足 2020 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拟在 2020 年度为相关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合并范围内各下属公司之间互 相提供担保,2020 年度担保的总额度累计不超过 148,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 2020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汉服务”)及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检测”)分别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方庄支行”) 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1 鼎汉服务 工行北京方庄支行 500 2021 年 3 月 25 日 1,800 2,300 鼎汉检测 工行北京方庄支行 500 2021 年 3 月 25 日 3,000 3,5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01 月 12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 号楼 5、6 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国政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轨道交通技术咨询、轨道交通技术服务;维修电气设 备;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 设备;劳务服务;仓储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427,843.65 113,896,326.13 负债总额 38,663,857.41 39,233,491.12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38,663,857.41 39,233,491.12 净资产 130,763,986.24 74,662,835.01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19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155,357.37 38,598,428.44 利润总额 56,095,890.16 12,691,552.17 2 净利润 56,101,151.23 12,677,602.13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二)被担保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09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 号楼 10 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彤 注册资本 3,5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生产铁路设施检测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测设备(限外埠);数据处理 (PUE 值在 1.4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检测、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委 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脑动画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 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2,267,586.13 257,237,592.95 负债总额 27,504,208.61 21,916,032.96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27,504,208.61 21,916,032.96 净资产 224,763,377.52 235,321,559.99 主要财务数据 2020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19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322,420.47 63,413,269.86 利润总额 -10,710,887.03 5,792,898.45 净利润 -10,558,182.47 4,936,409.28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3 1、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北京鼎汉轨道交 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 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1 年(方庄)字 00212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 人的债权。 3、担保额度:人民币 5,000,000 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 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 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债务人:北京鼎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证的主债权: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北京鼎汉检测技 4 术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编号:2021 年(方庄)字 00211 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3、担保额度:人民币 5,000,000 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 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 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 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 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 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对外担 保总额度为 148,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5,472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38.55%;除因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 委托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 5 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