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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纬锂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2-07-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一、问题 1 ............................................................................................................ 3

     二、问题 2 ............................................................................................................ 6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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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20315-6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
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2〕02015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
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回复,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
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
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
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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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
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前述文件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除非特殊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用词语与前述文件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
容,但发行人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
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

     本次募投项目为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和
HBF16GWh 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并补充流动
资金。根据申报材料,项目一产品为 46 系列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属于三元高
比能大圆柱电池产品,试产的大圆柱电池已处于客户验证阶段;项目二产品为
方形磷酸铁锂电池。项目一和项目二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分别为 18.03%和
15.39%,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
入方式为项目借款,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综
合毛利率分别为 21.49%和 13.50%,呈下滑态势,申报材料称主要原因为部分
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且发行人在短期内未采取激进的价格策略。此外,发行
人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为 45.29%,
因客户认证有所延迟,与客户共同研发进行定制化设计研发进度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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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的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项目一、项目二和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
期)拟生产的产品型号、主要参数、对应下游乘用车车型、主要目标客户等情
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和联系,并说明 46 系列大圆
柱电池客户验证所处阶段及预计进展,通过验证的具体标准及周期,是否存在
不能通过验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结合项目一、项目二、乘用车动力电池
项目(三期)及其他在建项目产能释放计划、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的市场
容量、竞争格局、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产能布局等情况,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3)结合效益测算过程中各产品达产后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产品成本构成、预测毛利率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发行人同类产品报告期内
实现效益情况,说明效益预测是否考虑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并请发行人结
合最近一年及一期公司备货及原材料周转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具体供
应情况,相关产品成本结构、产品定价及传导周期等,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预
计对发行人毛利率及经营业绩的影响数额,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4)结合各类新增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情况,披露
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5)本次
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
情形;(6)项目借款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第 5 问的相关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3)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4)(5)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1.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文件和申报文件;2. 本次募投项目
相关文件;3. 亿纬动力及其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
4. 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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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第(6)项回复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乘用车锂离子
动力电池项目”及“HBF16GWh 乘用车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亿纬动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方式为项目借款,除公司以外,
亿纬动力的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其中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公司届时的实际债务融资成本水平,以确保相关借款事项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述安排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的相关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 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

     公司持有亿纬动力 98.43%的股权,拥有对亿纬动力较强的控制力,能够通
过对亿纬动力经营管理的控制,确保其严格按照募投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及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和建设。同时,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 项目借款主要条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公司将在收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后,与亿纬动力
签署借款协议,其中借款利率将参考届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公司
届时的实际债务融资成本水平,上述借款利率确定方式公允、合理,不会导致亿
纬动力的其他少数股东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项目借
款的主要条款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 亿纬动力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原因合理

     亿纬动力的少数股东主要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及部分
自然人,因其出于自身资金安排考虑,未提供同比例借款,原因具有合理性。

     4.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良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
上市公司提升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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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相关募投项目实施进程,并将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借款主要条款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其他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原因合理,本
次借款将有利于推动亿纬动力业务的扩展,保证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关系获得相应
的回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从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整体利益,
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项目借款的主要条款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的相关要求。




     二、问题 2

     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为 63.11 元/股,控股股东西藏
亿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控股”)、实际控制人刘金成和骆锦红分
别认购 30 亿元、20 亿元和 40 亿元,认购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
权质押、银行贷款、其他对外投资等。本次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骆锦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情形,成交金额 72,283.30
万元,成交均价 141.45 元/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
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2)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
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3)结合实际控制人之
一骆锦红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前的首日减持的情况,说明实际控制
人在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原因及合规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1. 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及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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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
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等文件;2. 发行人发布的骆锦红
女士减持事项的相关公告;3.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议案及决
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回复如下:

     (一)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
助或补偿的情形

     2022 年 6 月 7 日,本次发行对象和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本次发行对象保证其认购资金均为认购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真实、合法,不得接受发行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2022 年 6 月 7 日,本次发行对象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本公司/本人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的资金均为本公司/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不含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
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由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
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022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具
体内容如下:“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等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二)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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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2 年 6 月 8 日。

     本次发行对象亿纬控股、刘金成先生和骆锦红女士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
(即自 202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8 日)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分别为:亿纬控股持有 607,407,917 股,刘金成先生持有
45,659,434 股,骆锦红女士持有 19,106,588 股。

     2022 年 6 月 7 日,发行对象亿纬控股、刘金成先生、骆锦红女士出具了《关
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确认“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本人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1、自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
本人未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
股票的计划。

     3、本承诺的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
本人具有约束力,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
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公开披露了上述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
露的《关于认购对象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7)。

     (三)结合实际控制人之一骆锦红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前的首
日减持的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原因及合规性

     1. 实际控制人骆锦红女士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六个月前的首日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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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
露公告》,披露了骆锦红女士计划自 2021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期间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事项。2021 年 12 月 6 日,骆锦红女士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5,109,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9%,完成了本次减持。

     2. 实际控制人骆锦红女士在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原因及合规性

     (1)减持的原因

     骆锦红女士长期关注新能源、新能源工具、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前次减持主
要系为满足其与泉峰控股有限公司等新能源相关企业的股权合作资金需求及用
于亿纬控股下属其他公司经营发展而实施。自骆锦红女士完成前次减持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次减持 7.23 亿元已完成投资 5.32 亿元。

     骆锦红女士一贯看好并支持公司的发展,前次减持合计 5,109,99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69%,占比较低,且系结合其项目实际资金需求而做出,
减持具有合理性。

     (2)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原因

     ①从资本层面支持公司长期产业发展战略,保持公司控制权和管理结构的稳
定

     A.公司战略的全面实施,需要长期资金的持续支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新能源时代,
奋发有为”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加强研发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
色鲜明的产品和技术;补充优质产能,持续向社会提供高可靠性的锂电池;为逐
步实现“消费类锂电池全球领先,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进入全球第一阵营”的战
略目标不懈努力。

     锂电池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持续的技术研发及产能扩充
需要大量的、持续性的资金投入,行业内主要参与者如 LG Energy Solution, Ltd.
(以下简称“LG 新能源”)、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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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时代”)等最近三年的股权融资额均已超过数百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            融资时点     融资额(万元人民币)                    融资用途

                    2022.06.30               4,500,000    产能建设、技术研发
 宁德时代
                    2020.07.31               1,970,000    产能建设、技术研发、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6,470,000    -

                    2022.01.27             约 6,730,000   产能建设
 LG 新能源
                    2021.11.26              约 870,000    产能建设

             合计                          约 7,600,000   -

    注:数据来源为根据 wind、公开信息整理。

     公司作为国内外极少数拥有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全面技术路线的领先企业,
市场需求旺盛,产能趋于饱和,亟需通过补充经营发展所需的长期资金,加快本
次募投项目建设,阶段性满足战略客户需求,支持公司战略的全面实施。

     B. 本次面向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有利于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支持公
司战略的长期延续和实施

     锂电池企业长期需要大量融资的同时,亦面临着股权持续稀释的风险。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刘金成、骆锦红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35.40%的股份,
若本次融资 90 亿元选择面向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形式,假定发行价格为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 62.95 元
/股)测算,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下降至 32.92%,不利于公司实际
控制权的稳定,同时也将进一步限制公司未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长期发展的
空间。若本次融资 90 亿元选择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购,以本次发行价格
62.95 元/股测算,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上升至 39.92%,有助于
提升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保持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稳定,同时为公司后
续资本运作打开空间,从资本层面支撑公司稳步实现产业发展战略,更好地保障
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

     ②及时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资产结构并降低财务风险

     目前公司处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生产和销售规模的跨越式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愈加迫切,在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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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前提下,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确定骆锦红女士为发行对象之一,有助于缩短发行路演时
间,及时满足公司对于产能建设及营运资金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
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③支持公司未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认购金额合计 90 亿元,远高于前次减
持金额 7.23 亿元,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持。同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对公司未来发展给予支
持、表达信心,亦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
延续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骆锦红女士以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系从资本层面支持公司长期产业发展战略、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
缩短发行路演时间、及时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并降低财务风险,保
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决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
具有合理性。

     (3)实际控制人骆锦红女士在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合法合规

     ①骆锦红女士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未违反短线交易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骆锦红女士最近一次减持股票(2021 年 12 月 6 日)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8 日)的间隔期间已超过 6 个月,未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此外,2022 年 6 月 7 日,骆锦红女士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该承诺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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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未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骆锦红女士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合法合规

     骆锦红女士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
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
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骆锦红女士参与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骆锦红女士参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
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2.本次发行对象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出具
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公司已公开披露相关承诺函
内容;

     3.实际控制人之一骆锦红在减持后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有合理性,符合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
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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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杨兴辉




                                                  经办律师:

                                                                    李碧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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