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5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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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将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
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的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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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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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燕 王雪春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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