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4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药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昌药业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及不超过 750 万欧元(具体折算汇率以银行为准)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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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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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典 李燕 王雪春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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