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元股份 股票代码:3000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 尹力光、陈志兵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大宗交易、表决权委 托) 签署日期: 2022 年 8 月 28 日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元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1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 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 指 控制人 尹力光、陈志兵8位自然人股东 公司、中元股份、上市 指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洛阳华世 指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 《股份转让协议》 指 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 力光、尹健、陈志兵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 权委托协议》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 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王永业,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69********,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王永业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尹健,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住所:湖北省武 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 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尹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卢春明,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3 ********,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 园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卢春明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邓志刚,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9********,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邓志刚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张小波,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1********,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张小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刘屹,女,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2 ********,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刘屹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尹力光,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3********,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洪山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尹力光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陈志兵,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1********,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 六路6号,通讯方式:027-87180718。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陈志兵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 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共8位自然人并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无。 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更有效地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拟转让公司控制权,引入具 备较强产业协同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在继续做好公司原有业务的基础上, 构建新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 人后续作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09,165,997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22.70%,占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股本的22.7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为:(1)证券交易所的 大宗交易;(2)表决权委托。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2022年8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的5名人员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 刘屹、尹力光5人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洛阳华世转让中元股份股票3,500,000股、 2,166,000股、2,100,000股、1,000,000股、850,000股,共计转让9,616,000股,占 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 的支付以及股份的交割。 (二)表决权委托 2022年8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洛阳华世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将其合计 持有的99,549,997股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期限为下列两 种情形孰早发生者为准:(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2)自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元股份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 账户并上市之日止。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与变动后持股比例以及持有表决权比例 对比如下: 1、股份变动情况 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 前 施后 主体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4,070,100 5.01% 20,570,100 4.28% 邓志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57,600 0.80% 357,600 0.07% 有限售条件股份 20,212,500 4.20% 20,212,500 4.20% 合计持有股份 23,677,300 4.92% 21,511,300 4.47% 王永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919,325 1.23% 3,753,325 0.78%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757,975 3.69% 17,757,975 3.69% 合计持有股份 23,350,350 4.86% 21,250,350 4.42% 张小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837,588 1.21% 3,737,588 0.78%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512,762 3.64% 17,512,762 3.64% 合计持有股份 11,059,300 2.30% 10,059,300 2.09% 刘屹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059,300 2.30% 10,059,300 2.0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1,015,000 2.29% 11,015,000 2.29% 卢春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753,750 0.57% 2,753,750 0.57% 有限售条件股份 8,261,250 1.72% 8,261,250 1.72% 合计持有股份 8,532,900 1.77% 8,532,900 1.77% 尹健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133,225 0.44% 2,133,225 0.44% 有限售条件股份 6,399,675 1.33% 6,399,675 1.33% 合计持有股份 7,178,000 1.49% 6,328,000 1.32% 尹力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94,500 0.37% 944,500 0.2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383,500 1.12% 5,383,500 1.12% 合计持有股份 283,047 0.06% 283,047 0.06% 陈志兵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0,762 0.01% 70,762 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 212,285 0.04% 212,285 0.04%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9,616,000 2.00% 洛阳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9,616,000 2.00% 世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持有股份 109,165,997 22.70% 109,165,997 22.70%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3,426,050 6.95% 33,426,050 6.95% 有限售条件股份 75,739,947 15.75% 75,739,947 15.75% 2、表决权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实施后 主体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例 持表决权数量 持表决权比例 邓志刚 24,070,100 5.01% 0 0.00% 王永业 23,677,300 4.92% 0 0.00% 张小波 23,350,350 4.86% 0 0.00% 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屹 11,059,300 2.30% 0 0.00% 卢春明 11,015,000 2.29% 0 0.00% 尹健 8,532,900 1.77% 0 0.00% 尹力光 7,178,000 1.49% 0 0.00% 陈志兵 283,047 0.06% 0 0.00% 洛阳华世 0 0.00% 109,165,997 22.70% 合计 109,165,997 22.70% 109,165,997 22.7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1股份转让 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同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元股 份总计9,616,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占 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 邓志刚转让股份350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0.73%; 王永业转让股份216.60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0.45%; 张小波转让股份210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0.44%; 刘屹转让股份100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0.21%; 尹力光转让股份85万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0.18%。 1.2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持有中元股份9,616,000股,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 2%。自股份过户日起,双方根据各自持有的中元股份之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 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签署 协议进行约定的除外。 2、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2.1股份转让对价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本次股份转让前提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82,409,120元整,其中: 1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邓志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2,999.50万元整; 王永业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856.262万元整; 张小波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799.70万元整; 刘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857.00万元整; 尹力光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为728.45万元整。 2.2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完成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以及标的股份的交割。如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不能按照前述约定完成相应交易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3、股份过户等特别安排 3.1表决权委托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 尹健、陈志兵合计持有中元股份99,549,997股股份(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0.70%, 以下简称“表决权股份”)。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 尹健、陈志兵将表决权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新增的股份自动纳入委托范围)对 应的除分红、转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等) 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洛阳华世行使。洛阳华世同意接受该委托。邓志刚、 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卢春明、尹力光、尹健、陈志兵另行签订《表决权委托 协议》对具体委托事项进行约定。 3.2维护实际控制权及中元股份良好状态 3.2.1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洛阳华世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 第三方就表决权股份表决权的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洛 阳华世取得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 标的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除。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2.2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大宗交易完 成之日,下同),转让方及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 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中元股份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中元股份业务经 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中元股份公司章程 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及中元股份资产、 业务的良好状态。 3.2.3转让方保证并承诺,洛阳华世在上述过渡期内,可参与了解中元股份的 各项经营管理等事务,转让方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3.2.4在上述过渡期内,中元股份自主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将主要资产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 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实质影响中元股份良好运行状态、标的股份权 益完整或影响洛阳华世取得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时,转让方应当或者应 当促使其委派的董事等在中元股份审议该等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投反对 票,洛阳华世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3.3标的股份过户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洛阳华世共同配合,就标 的股份的转让事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完成。 3.4中元股份管理人员安排 上述标的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洛阳华世改组中元股份现有董事会席位,并 依法对中元股份董事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如下:中元股份董事会9名董 事,洛阳华世推荐和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推荐和提名3名 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可保留原有董事人员不变)。双方应当支持对方推荐 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3.5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转让方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法定范 围及合理范围内协助洛阳华世维持其对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权,转让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中元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违约责任 4.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任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股份转 让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 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违约方除应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 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 费)及责任。 4.2在发生转让方违约时,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洛阳华世可以向转让方中 的任一方,全体或部分,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清偿和赔偿责任。 4.3当下述情形发生且无法克服时,《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 约责任: 4.3.1本次股份转让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如需); 4.3.2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导致本次股份转让违法或者无效 4.3.3 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限制无法通过大宗交易按照本协议约 定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且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 5、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5.1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 态。 5.2 本协议经转让方所有人签字、洛阳华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司印章。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委托股份 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见本公告“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部分。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委托方有权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依法处置其持有的委托股份,委托 股份的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持有的为准,但不得影响洛阳华世对中元股份实际控制 权的稳定性。 2、委托授权事项 2.1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无条件及不可 撤销地授权洛阳华世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委托股份全权代表委托方行 使表决权以及提案权。 2.2 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洛阳华世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 中元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仅限洛阳华世员工) 出席参加中元股份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中元股份董事、监事 及其他议案; (3)行使表决权,对中元股份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 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置事宜的事项除外; (4)查阅中元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 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2.3 上述表决权委托后,委托方不再就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 决事项向洛阳华世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 公司需要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 委托方应根据洛阳华世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洛阳华 世行使表决权的目的,委托方应于收到洛阳华世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 作。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中元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 致委托方所持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 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洛阳华世行使。 2.5双方确认,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洛阳华世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 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委托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所持股份 的收益分配权、质押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委托方行使和承担, 委托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双方进一步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洛阳华世在行 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委托方或征求 委托方的同意。 3.2委托方应就洛阳华世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 要时委托方应向洛阳华世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监管机关的问询等。 3.3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 现,双方应立即寻求最可行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 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4洛阳华世不得从事损害中元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 法规及中元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 3.5表决权委托期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委托期限 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委托方委托洛阳华世行使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的委托期限为下列两种情形孰早发生者为准: (1)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 (2)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洛阳华世或其关联方通过认购中 15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为中元股份的控股股东且该等股份登记于洛阳华 世或其关联方账户并上市之日止。 5、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承诺和保证: (1)委托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 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委托方依法拥有的委托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 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形,该等股份依法可以委托授权;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通过中元股份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和明示 告知洛阳华世的事项以外,委托股份均未设定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 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委托股份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4)委托期限内,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通知洛阳华世,委托方委托股份之 上不新增任何权利限制; (5)承诺并保证洛阳华世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6)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通知洛阳华世,委托方不得以任 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质押)委托股份。委托方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委托股份的,洛阳华世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 (7)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可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并保证在洛 阳华世遵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洛阳华世行使委托 权利。 5.2在委托期限内,洛阳华世保证: (1)洛阳华世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接受委托方委托后,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再进行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转委托; (3)洛阳华世接受委托方委托后,应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积极 提升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在满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要求下,积极制定和提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方案,通过并购重组、重 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形式合理审慎调整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 6、生效与终止 6.1 本协议经委托方签字、洛阳华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成立,在《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与洛阳华世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项下股 份按照约定过户当日生效。 6.2除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委托方共同向洛 阳华世书面通知后,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行终止: 6.2.1 洛阳华世通过行使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6.2.2 因洛阳华世或者洛阳华世提名(委派)的董事、高管、监事的不当行 为导致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公安、税务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6.2.3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洛阳华世实际控制人徐军红或其控制的 主体以外的主体发行股票的议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 况如下表所示: 持有有限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售条件的 称 (%) 股份状态 数量(股) 股份数量 邓志刚 24,070,100 5.01% 20,212,500 王永业 23,677,300 4.92% 17,757,975 张小波 23,350,350 4.86% 17,512,762 刘屹 11,059,300 2.30% 0 质押 1,450,000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卢春明 11,015,000 2.29% 8,261,250 尹健 8,532,900 1.77% 6,399,675 尹力光 7,178,000 1.49% 5,383,500 陈志兵 283,047 0.06% 212,285 五、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一)洛阳华世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洛阳华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新村观德坊小区 1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徐军红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94MA9LTMQY4A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 2、洛阳华世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徐军红 3,300 货币 66.00% 2 刘林汐 1,700 货币 34.00% 合计 5,000 -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洛阳华世将直接 持有公司9,61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 持有公司99,549,99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洛阳华世在 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09,165,997股,占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22.70%,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 徐军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志刚先生、刘屹女士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7,379,90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5348%,具体如下: 交易价格 转让数量 转让股份占总股 股东名称 转让方式 转让时间 (元/股) (股) 本的比例 2022-3-18 6.60 1,080,000 0.2246% 邓志刚 竞价交易 2022-6-13 5.58 479,900 0.0998% 2022-6-17 5.63 600,000 0.1248% 大宗交易 2022-5-19 4.66 720,000 0.1497% 刘屹 大宗交易 2022-5-19 4.66 4,500,000 0.9359% 合计 5.426 7,379,900 1.5348%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其他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2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中元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27-87180718 (三)联系人:黄伟兵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永业、尹健、卢春明、邓志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 陈志兵 2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武汉中元华电科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园六路6号 股票简称 中元股份 股票代码 300018 王永业、尹健、卢 春明、邓志刚、张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小波、刘屹、尹力 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 人联系地址 光、陈志兵 园六路6号 □ 增 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 减 少 有无一致行动 ■ 有 变化 □ 不变但持股 人 □ 无 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 是 人是否为上市 ■ 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 否 公司实际控制 □ 否 东 人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 协议 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 选) 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委托表决权 邓志刚持有公司股份24,070,100股,持股比例5.01%,持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决权比例5.01%;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王永业持有公司股份23,677,300股,持股比例4.92%,持表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决权比例4.92%; 行股份比例 张小波持有公司股份23,350,350股,持股比例4.86%,持表 决权比例4.86%; 2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屹持有公司股份11,059,300股,持股比例 2.30% , 持 表 决权比例2.30%; 卢春明持有公司股份11,015,000股,持股比例2.29%,持表 决权比例2.29%; 尹健持有公司股份8,532,900股,持股比例1.77%,持表决权 比例1.77%; 尹力光持有公司股份7,178,000股,持股比例1.49%,持表决 权比例1.49%; 陈志兵持有公司股份283,047股,持股比例0.06%,持表决 权比例0.06%。 邓志刚持有公司股份20,570,100股,持股比例4.28%,持表 决权比例0%; 王永业持有公司股份21,511,300股,持股比例4.47%,持表 决权比例0%; 张小波持有公司股份21,250,350股,持股比例4.42%,持表 决权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刘屹持有公司股份10,059,300股,持股比例2.09%,持表决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权比例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卢春明持有公司股份11,015,000股,持股比例2.29%,持表 比例 决权比例0%; 尹健持有公司股份8,532,900股,持股比例1.77%,持表决权 比例0%; 尹力光持有公司股份6,328,000股,持股比例1.32%,持表决 权比例0%; 陈志兵持有公司股份283,047股,持股比例0.06%,持表决 权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 是 □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2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 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 □ 是 ■ 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 □ 是 ■ 否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2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 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邓志刚 王永业 张小波 刘屹 卢春明 尹健 尹力光 陈志兵 2022年8月28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