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前收到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阅, 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关于调整产业基金规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情况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产业基金注册资本 事宜,基于产业基金处于即将退出之际,根据相关条款,公司享有优先分配权益, 控股股份亦对公司进行兜底承诺,保障了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基本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赵新建 黄先海 蒋贤品 2020 年 11 月 2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