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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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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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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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121,093,0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65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92,271,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70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8,821,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28,877,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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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 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 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审议《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267,2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0211】%;
反对【27,823,8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9772】%;弃权【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1,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3】%;反对【27,823,84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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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08】%;弃权【2,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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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刘入江
202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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