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5-24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银江股份
股票代码:300020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证乾元四世同堂传承复利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 soho 东区 4 号楼 603 室
股份变动性质: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引起的股份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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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江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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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证乾元四世同堂传承复利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银江股份、上市公司 指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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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中证乾元四世同堂传承复利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GT894
基金持有人:上海兴银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1 幢 1 层 16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齐河灏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310112MA1GDDG60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2020-08-05 至 2050-08-04
主要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及持股比例:
姓名/企业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人
杜新新 货币 25950万元 74.14%
寇攀 货币 5000万元 14.29%
济南灏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3000万元 8.57%
韩枞 货币 700万元 2%
普通合伙人
齐河灏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175万元 0.5%
李洪超 货币 175万元 0.5%
基金管理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252332Y
注册资本: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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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黑庄户乡苏家屯商贸街1号2层2221
经营期限:2015年06月01日至2035年05月31日
主要股东:韩忠建持股90%,员志强持股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韩忠建 男 经理、执行董事 中国 山东省济南市 否
员志强 男 监事 中国 山东省济南市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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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安排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股市走
势情况,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
增加或减少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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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
中证乾元 股份数 32,789,500 5.00% 32,489,500 4.95%
四世同堂 (股)
传承复利 其中:无限
1 号私募 售条件股 32,789,500 5.00% 32,489,500 4.95%
证券投资 份数(股)
基金 有限售条
0 0% 0 0%
件股份数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由 32,789,500
股减少为 32,489,500 股,持股比例从 5.00%减少为 4.9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股东类 减持方 减持均 减持股 减持比 减持股
名称 减持时间
型 式 价(元) 数 例 份来源
中证乾元
四世同堂
传承复利 1 5%以上 大宗交 2021 年 5 月 21 协议转
7.7 300,000 0.05%
号私募证 大股东 易 日 让
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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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
份的情况
一、买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入公司股份的情
况。
二、卖出情况
除第四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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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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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
表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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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所代表的上海兴银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兴银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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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银江股份 股票代码 300020.SZ
中证乾元四世同堂 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传承复利 1 号私募 苏家屯商贸街 1 号 2 层
务人注册地
证券投资基金 2221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动人
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否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备注: 上 市 公 司 实 备注: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32,789,5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5.00%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持股数量:32,489,500 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4.95%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数量:300,000 股
比例
变动比例: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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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
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
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不排除根据股市走势情况,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加或减少等相关安
继续增持 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本次大宗交易前未发生交易)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 □ 否 □
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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