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声 明 ................................................................................................................................. 3
释 义 ................................................................................................................................. 5
一、问询问题 1、本次募投项目 ...................................................................................... 6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核心技术、主要产品、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主
要客户、收入来源 ............................................................................................................. 6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无证经
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 15
三、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是否落实,是否新增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募投项目实际
情况 ................................................................................................................................... 21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 24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之前已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2 月 3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020021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相
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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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中国境内(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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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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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律师工作报告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银江技术/发行人/公司 指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江电子 指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杭州银江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法律意见书 指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银江集团/控股股东 指 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
会计师/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
报表出具的瑞华审字[2020]第 33080002 号,中兴华会计师事
审计报告 指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
报表分别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510039 号、中兴华审
字(2022)第 510004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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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询问题 1、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
投向“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慧医
院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说明本次
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核心技术、主要产品、运营模式、盈利模式、主要客
户、收入来源;(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
在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3)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是否落实,
是否新增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核心技术、主要产品、运营模式、盈利
模式、主要客户、收入来源
根据证监会《2021 年 3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和国家统计局《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及智慧医疗等三大业务板块和
领域的系统建设、软件交付和运营服务。其中智慧交通板块主要为客户提供城
市交通解决方案、轨道交通解决方案、公共交通解决方案、高速交通解决方案
和静态交通解决方案等;智慧城市主要提供平安城市解决方案、智慧司法解决
方案、社会治理解决方案和建筑智能化解决方案;智慧医疗主要是物联网技术
为基础的智慧病房、智慧后勤等场景的应用,着力解决医院或单一科室的信息
建设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以下简称“城
市大脑项目”)、“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慧医院项目”(以下简称“智慧医院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 80,000.00 6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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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慧医院项目 20,000.00 18,5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115,000.00 100,000.00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分布和盈利模式上没有本
质区别,在产品服务、技术应用上是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交付产品的改进和升级。
本次募投项目通过独立开发,或与合作方共同开发、EPC 总承包方分包等开发
市场和客户的方式,提供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或子系统配套方案,最终目标是
全面提升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业务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的交付能力和获客能力。
(一)“城市大脑项目”
1、建设内容
“城市大脑项目”通过提升公司交付能力和获客能力,为客户提供一揽子
整体解决方案或子系统配套方案。该项目由城市运行感知系统(基础设施层)、
支撑平台(大脑平台层)、业务应用系统(行业应用层)和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
心(决策服务层)等构成。
具体建设内容包括:(1)对数据采集和感知终端的嵌入式模块(算法)的
研发,提升现有模块的功能性,并新增其他模块种类和数量,满足大规模应用
的需要,并用于交通领域的项目实施;(2)在公司原有平台软件的研发基础上,
新增开发新一代平台软件,全面提升其各项能力,真正实现在各个层级和各个
领域的智慧城市(城市大脑)项目的应用;(3)对原有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提
高已有应用模块的数据兼容性和功能联动性,新增开发其他场景的应用模块,
以解决复杂场景的功能需求;(4)扩充研发人员、优化人才结构;(5)采购必
要的软硬件,增强公司对城市运行各要素的数据采集能力,通过建设机房,增
强公司对城市大数据存储、计算、分析能力,支撑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与性能改
进,通过改善测试环境,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本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在原有业务和技术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公司在智慧城
市领域的技术架构完整性和系统产品交付能力:(1)增加自主产品的研制能力,
改善现有业务自主研发产品较少以及不足以支撑承接大型系统类项目需求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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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减少对外采购或集成的成本,提高开发效率;(2)形成系统化解决方案,
改善现有业务以提供相对具体化产品的系统集成工程类项目居多的情况,增强
承接各个管理层级的城市大脑系统化项目的能力。
综上,“城市大脑项目”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研发,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交付
产品在产品服务、技术应用上进行改进和升级,使公司真正具备城市大脑“1+N+1”
整体解决方案的交付能力(即“1”个决策平台+“N”个应用模块+“1”个平台
软件),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分布和盈利模式上没有本质区别。
2、核心技术
公司核心技术主要是对物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运用及二次开发。公
司综合运用多种物联网技术,在系统、终端及数据处理中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
能,结合行业信息化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提供面向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智能
技术整体解决方案。
针对“城市大脑项目”,公司目前掌握的主要相关核心技术为 Enloop-Hub
数据交换引擎、Enloop-ana 智能分析引擎、交通大数据交换技术、交通大数据融
合分析技术、交通管控分析和决策支持技术、大规模视频监控存储与传输技术
和基于视频图像数据处理技术等。
通过募投研发投入和技术开发,公司计划形成具有自主产权的三个层面系
列产品的技术积累:(1)数据采集终端产品和底层感知硬件的自主开发(基础
设施)相关技术;(2)自主开发算力平台和数据中枢等基础性的平台软件相关
技术(类似 Windows 操作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和挖掘处理打破数据孤岛,可应
用在多个行业领域的子系统管理需要,也可适用于城市级管理系统需要;(3)
应用模块开发设计相关技术(应用软件和需求模块)。
3、主要产品
“城市大脑项目”的主要产品涉及交通治理、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
城市停车、社区管理等实现城市管理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一般为城市管理相关
的决策系统/平台软件/多场景应用模块等全部或部分的解决方案,配套相应设备
和集成服务,满足客户的系统建设或具体项目软件需求(主要包括:决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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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平台软件、多种应用模块等)。
具体包括:(1)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打通信息流、业务流,
通过跨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各级联动,实现城市管理的运行监测、事件处置、决
策服务等。(2)交通治理解决方案:建设主体以市区县交管部门为主,核心是
新增和融合多个智能交通系统应用模块,软件系统的交付内容一般为交通监测
预警、警务管理、交通管控、信息服务指挥调度、辅助决策、平行推演、大数
据分析等区域/市域交通的多场景管理系统;(3)基层治理解决方案:建设主体
以区/县、乡镇/街道为主,并向社区/乡村延伸,核心是搭建基层平台软件和应用
模块,软件系统的交付内容一般为具有基层特色的决策系统/平台软件/多场景应
用模块等全部或部分的解决方案。
注:
1、橙色是公司拟通过本项目新增的设备与系统,弥补公司当前在前端感知和控制层面的产
品短板与不足,补足公司在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交通治理和基层治理的解决方案;
2、蓝色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中已存在、公司拟通过本项目改进、升级的系统与平台,公司
主要通过增加系统功能模块、优化数据流与业务流、引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
产品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满足业务诉求;
3、橙色/蓝色相间表示既有新增产品又有原有产品升级;
4、灰色不属于本项目研发内容,是直接集成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
4、运营模式
“城市大脑项目”开发完成后,公司的运营模式包括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
方案、软硬件产品销售模式和为部分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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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对用户需求进行调研并提供项目方案设计,根据
用户要求参与用户的招标工作。经过招投标,公司承接用户智慧城市相关项目
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根据客户需求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调试,完成软件系
统定制开发、部署、调试,系统完成试运行后交付用户日常应用,取得产品销
售收入及系统集成收入,如客户有需求,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日常维护服务,收
取服务费。公司以该种运营模式为主。
(2)软硬件产品销售模式:政府部门作为最终用户,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
项目总包商(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合作模式一般为总包商负责提供数据中心、
通信网络等内容,公司提供行业应用方面的软硬件产品。公司通过与总包商合
作,对最终用户和总包商的需求进行调研,设计项目方案,最终实现向总包商
销售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及配套硬件,并提供部署、调试等配套服务,取得销
售收入。
(3)提供数据治理服务(运营服务):政府部门业务数据庞杂,数据需要
经过处理方能用于使用,公司可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入、数据标准化、数据
处理等数据治理服务,按数据容量或数据表规模收取服务费。
5、盈利模式和收入来源
“城市大脑项目”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为客户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实现
销售收入,主要包括相关的各类软硬件产品及其对应的系统集成的销售收入,
同时为部分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收取服务费。
公司通过了解客户项目建设的需求以及全方位需要,通过提供系统设计、
硬件建设、软件打造、系统集成、平台运维以及项目应用等一揽子系统化解决
方案,完成设备采购、软硬件开发、系统集成和安装调试等项目建设实现产品
销售。同时,公司可通过技术支持、运营维护、数据分析和治理解决方案等产
品为客户提供多方位价值,实现服务收入。
6、主要客户
公司当前业务智慧城市的主要客户是市区县政府或大数据局、乡镇/街道、
交管城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过去多年各地政府已投入大量资金并逐步建成了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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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多应用领域的数字化管理体系,随着城市大脑建设日益深化,在上级政府顶层
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下,政府部门客户主动或被动出现了大量对原有系统进
行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需求。
本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上没有本质区别,基于发行人 20 余年来
从事智慧城市行业的战略性发展机遇,通过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以及丰富的
项目经验和客户基础,公司在积极跟进大量交通治理和基层治理等相关的系统
建设项目需求,其中部分也属于城市大脑或智慧城市升级建设的一部分。公司
为城市治理领域提供城市一体化平台和具体应用系统产品,并提供运营维护服
务,主要目标客户为市、县(区)、镇(乡)等各级政府,以及公安局、交管部
门、大数据局等行业管理部门等。
(二)“智慧医院项目”
1、主要建设内容
“智慧医院项目”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
下游医院类客户提供智慧病房、智慧后勤、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等集
成化解决方案。该项目由医疗物联网感知系统(感知层)、物联网网络设备(网
络层)、业务支撑平台(平台层)和场景应用系统(应用层)等构成。
具体建设内容包括:(1)加强对数据采集和物联网设备的研发,升级设备
性能、兼容更多的物联网协议、增加系统功能模块、优化数据流与业务流,实
现患者、医护、药品、器械、医疗设备间的有效互动;(2)在公司原有平台软
件的研发基础上,新增开发医疗大数据平台和 AI 赋能平台,全面提升其医院大
数据处理与分析、AI 建模能力;(3)针对智慧医院的不同场景,对原有软件进
行二次开发,提高已有应用模块的数据兼容性和功能联动性,新增开发其他场
景的应用模块,以解决复杂场景的功能需求;(4)扩充研发人员、优化人才结
构;(5)采购必要的研发试验设备,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和效率,并搭建医院物
联网应用环境,模拟医院病房、后勤管理等场景进行产品试验,验证和优化产
品参数。
“智慧医院项目”实施后,公司能够:(1)增加医疗大数据平台和医疗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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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等平台软件,实现数据深度分析和多个科室数据联通,降低开发智能应用
模块、物联网设备产品的成本和难度;(2)提升公司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
诊疗等重点应用模块的研发能力,满足智慧医院系统项目的需要;(3)进一步
完善现有物联网产品存在感知设备种类和性能,丰富前端数据采集方式;(4)
进一步加强物联网设备与系统间关联度,实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及时采集数
据;(5)提升系统模块和产品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竞争力;(6)增加自主产
品的研制能力,改善现有业务自主研发产品较少以及不足以支撑承接大型系统
类项目需求的情况,减少对外采购或集成的成本,提高开发效率。
综上,“智慧医院项目”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研发,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交付
产品在产品服务、技术应用上进行改进和升级,使公司全面掌握从科室到院级
的智慧医院系统化建设能力,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分布和盈利模
式上没有本质区别,不存在新建实体医疗机构或医院的情况,与互联网医院无
关。
2、核心技术
公司核心技术主要是对物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的运用及二次开发。公
司综合运用多种物联网技术,在系统、终端及数据处理中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
能,结合行业信息化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提供面向智慧医疗等领域的智能
技术整体解决方案。
针对智慧医院项目,公司目前掌握的主要相关核心技术集中在信息化系统
建设方面,包括跌倒检测技术、室内定位技术、物联网中间件及数据交互技术、
物联网体温、心电技术监测技术、基于深度学习多目标识别技术、MVC 网站开
发模型、Web3D 引擎技术、智能健康监测数据分析技术、医疗物联网大数据分
析技术、模块化数据展示技术、护理质控和决策分析技术等。
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计划掌握具有自主产权的三个层面系列产品的
相关技术:(1)物联网终端产品和底层物联网硬件的开发设计(基础设施);(2)
平台软件开发设计,通过数据共享和挖掘处理打破不同科室和不同系统的数据
孤岛;(3)应用模块开发设计(即应用层,应用软件和需求模块)及医院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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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管理系统。通过新增物联网感知设备产品系列,填补公司在医院大数据分
析平台和医疗 AI 平台上的产品空缺,增加医院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
的产品与解决方案,公司将具备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或子系统配套方案的
能力,满足医院精细化管理需求。
3、主要产品
“智慧医院项目”的主要产品涉及为下游医院类客户提供智慧病房、智慧
后勤、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等智慧医院领域核心产品和解决方案,一
般为信息化软件、智能化平台在内的一体化系统综合解决方案,配套设备和集
成服务,满足医院在不同场景下借助信息化技术提升医院智能化水平和精细管
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1)新研制健康管理类、医用检测类、医院管理类设备和医院
专用 5G 网关通讯设备,实现各类医院物联网信息全面、持续、快速地识别与采
集,为打造医院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2)自主开发和掌握物联网系统管理平
台、医院大数据分析平台、AI 智能平台等具有基础性、共用性的平台软件(即
平台层),推动跨科室、多场景数据的互通、共享、分析和挖掘。(3)通过新产
品研发、老产品重构优化,完善现有产品服务的产品线,搭建各种场景模式并
建设平台软件,进而完成一系列应用模块(即应用层的应用软件和需求模块)
开发(智慧病房管理系统、5G 医疗信息系统、信息化辅助诊疗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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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橙色是公司拟通过本项目新增的系统或平台,填补公司在医疗大数据平台和医疗 AI 平
台上的产品空缺,补足公司医院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的解决方案;
2、蓝色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中已存在、公司拟通过本项目升级的系统与平台,公司主要通
过升级设备性能、兼容更多的物联网协议、增加系统功能模块、优化数据流与业务流、引
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产品的适用性和准确性,满足业务诉求;
3、橙色/蓝色相间表示既有新增产品又有原有产品升级;
4、灰色不属于本项目研发内容,是直接集成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
4、运营模式
“智慧医院项目”的运营模式与“城市大脑项目”基本相同,公司基于物
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慧医院项目,面
向规模医院提供集成化的智慧病房、智慧后勤、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
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解决方案。
(1)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对用户需求进行调研并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然后
根据用户要求参与用户的招标工作。经过招投标,公司承接用户智慧医院相关
项目软件及系统集成业务,根据客户需求完成硬件采购、安装、调试,完成软
件系统定制开发、部署、调试,系统完成试运行后交付用户日常应用,取得产
品销售收入及系统集成收入,如客户有需求,公司可以为医院提供日常维护服
务,收取服务费。公司以该种运营方式为主。
(2)软硬件产品销售模式:医院作为最终用户,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
总包商(例如电信运营商、华为等)。合作模式一般为总包商负责提供数据中心、
通信网络等内容,公司提供医院信息化应用方面的软硬件产品。公司通过与总
包商合作,对最终用户和集成商的需求进行调研,设计项目方案,最终实现向
总包商销售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及部分配套硬件,并提供部署、调试等配套服
务,取得销售收入。
(3)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医院科室众多,业务数据庞杂,且存在部分非结
构化数据,数据需要经过处理方能用于使用,公司可为其提供数据接入、数据
标准化、数据处理等数据治理服务,按数据容量或数据表规模收取服务费。
5、盈利模式和收入来源
“智慧医院项目”的盈利模式与“城市大脑项目”相同,主要是通过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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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提供智慧医疗系统化解决方案实现销售收入,主要包括智慧医疗相关的各类
软硬件产品及其对应的系统集成,同时为部分客户提供数据治理服务收取服务
费。
“智慧医院项目”通过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和数据运营等方式,提供智慧
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软硬件解决方案及产品应用,以收取项目合同款、软硬
件产品销售款项、数据治理与数据运营服务等方式获取相关收入。
6、主要客户
公司当前业务智慧医疗的主要客户是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医院集团、医联
体等大型医疗机构,如广东第二人民医院、中科院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医院等。该类大型医院客户在原有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随着医院
智慧化升级改造和转型需求的提升,需要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
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智慧医疗平台,实现精细化管理,提升运营效率与服务质
量。
“智慧医院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上没有本质区别,通过遍布
全国的营销网络,以及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客户基础,公司在积极跟进大量大型
医院类客户对智慧医院等相关的系统建设项目需求。大型医院客户的需求主要
集中在经济发达区域的大型客户,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经营效益
较好从而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较大。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互联网医院无关,亦不存在运营或者在建医疗
机构的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证监会《2021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和国家统计局《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教育智能化及信
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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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子工程及产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的施工、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智慧城市信息
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实业投
资。许可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开展上述经营活动所需要的
相关资质或许可。
(一)“城市大脑项目”
1、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
公司已取得开展本项目所需的重要资质或许可,该资质均为开展现有业务
所取得,因本项目系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升级、拓展,不涉及新增资质或许可。
具体如下:
城市大 智慧医
序 持证 脑项目 院项目
证书名称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号 单位 所需资 所需资
质 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公路交通工程 中华人民共
银江 2021.10.15-
1 (公路安全设施/公 和国住房和 D133085107 √ -
技术 2023.12.31
路机电工程)专业 城乡建设部
承包壹级)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浙江省住房
银江 2021.10.15-
2 (建筑智能化系统 和城乡建设 A233010446 √ √
技术 2024.7.29
设计专项甲级) 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浙江省住房
银江 2016.7.11-
3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和城乡建设 D233014508 √ √
技术 2023.12.31
专业承包壹级/建筑 厅
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贰级)
银江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 中国电子信 CS4-3300-000 2020.5.29-
4 √ √
技术 务能力等级证书优 息行业联合 021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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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秀级(CS4) 会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
中国网络安
银江 认证证书(信息系 CCRC-2020-IS 2022.6.10-
5 全审查技术 √ √
技术 统安全集成服务资 V-SI-2051 2025.6.9
与认证中心
质一级)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互联网数据 中华人民共
银江 2021.11.12-
6 中心业务(仅限互 和国工业和 B1-20212334 √ -
技术 2026.6.26
联网资源协作服 信息化部
务)
浙江省住房 (浙)JZ 安许
银江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11.23-
7 和城乡建设 证字 √ √
技术 (建筑施工) 2025.11.22
厅 [2005]018972
中国安全防
银江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 ZAX-NP01201 2016.8.15-
8 范产品行业 √ -
技术 施工维护能力证书 633000002-02 2025.8.14
协会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
浙江省安全
银江 范行业资信等级证 2021.10.19-
9 技术防范行 011003 √ -
技术 书(壹级(设计、 2023.3.31
业协会
施工、维护))
音视频工程企业专
银江 项资质证书(音视 中国音响行 CAIA2021115 2021.11-
10 √ √
技术 频智能系统集成工 业协会 9 2025.11
程资质壹级)
ProcessAdv
银江 CMMI5 五级组织 2021.1.22-
11 antageTech CAS#52450 √ √
技术 成熟度能力证书 2024.1.22
nology,Inc
软件能力成熟度等
广州赛宝认
银江 级证书(SJ/T11235 01221C10347 2021.4.25-
12 证中心服务 √ √
技术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 R0M 2024.4.24
有限公司
型等级 5)
银江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 中国软件行 SDCA-202203 2022.3.21-
13 √ √
技术 力证书(一级) 业协会 100161 2025.3.20
杭
银江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杭州市应急 2020.3.16-
14 AQBQTIII202 √ √
技术 书(三级) 管理局 2023.4.15
000185
银江 浙江省软件 浙 2022.6.28-
15 软件企业证书 √ √
技术 行业协会 RQ-2016-0190 2023.6.27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开展募投项目所需
的全部资质、备案且该等资质或备案均在有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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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资质中部分资质证书将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到期,主要包括:浙江
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壹级(设计、施工、维护))、安全生产
标准化证书(三级)、软件企业证书 3 项,其延期续展情况具体如下:
A、安全生产类证书
发行人即将到期的安全生产类资质证书续期相关法规、条件,具体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到期日 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是否符合续期条件
发行人持证期间内满足申请
一级综合证书企业条件,且
根据《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
无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黑名
浙江省安全技术 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单的或在经营活动中有严重
防范行业资信等 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
1 2023.03.31 违规行为或重大责任事故被
级证书(壹级(设 行业资信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降级处理的情形,符合《浙
计、施工、维护)) 证书实行年度审核管理,于每年 3
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
月 31 日前完成。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
续期条件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 发行人持证期间内未发生生
级办法》,企业标准化等级证书有 产区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社
效期为 3 年。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 会不良影响事件,生产工艺、
安全生产标准化 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 设备或产品未发生重大变
2 证书(三级) 2023.04 月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 化,无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 满足延续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 书的条件,符合《企业安全
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规定的续期条件
B、软件企业证书
发行人即将到期的软件企业证书续期相关法规、条件,具体如下:
序 发行人是否符合续期条
证书名称 到期日 相关法律规定
号 件
发行人满足《软件企业
根据《软件企业评估规范(浙江省软件
评估规范》,已连续十
1 软件企业证书 2023.06.27 行业协会标准规范)》第 5.4 条规定,
五年经评估获取软件企
评估结果每年复评一次。
业证书
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将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到
期的资质证书到期后不能续期的风险较小,发行人符合该等资质续期的条件或
者要求,上述资质即将到期事项不会对发行人开展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备案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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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年 4 月 28 日,杭州市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编号为滨发改金融
[2022]009 的《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发行人的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备案,项目
总投资 80,000 万元。
“城市大脑项目”不属于国家环保部所认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范围,不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评价。
综上,银江技术已经取得了“城市大脑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
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智慧医院项目”
1、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
公司已取得开展本项目所需的重要资质或许可,该资质均为开展现有业务
所取得,因“智慧医院项目”系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升级、拓展,不涉及新增资
质或许可。具体详见本小题“(一)城市大脑项目”之“1、已取得项目实施全
部资质”。
2、募投项目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备案或许可
2022 年 4 月 28 日,杭州市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编号为滨发改金融
[2022]008 的《杭州高新区(滨江)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发行人的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医院项目备案,项目总投资 20,000 万元。
“智慧医院项目”不属于国家环保部所认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范围,不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评价。
(三)银江技术无需办理互联网医院资质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城市大脑项目”和“智慧医院项目”,其中:
“城市大脑项目”主要涉及交通治理、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城市停
车、社区管理等实现城市管理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智慧医院项目”主要涉及
为下游医院类客户提供智慧病房、智慧后勤、智慧管理、5G 医疗和辅助诊疗等
智慧医院领域核心产品和解决方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涉及新建或在建
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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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对互联网医院的类型做出了规定: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
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互联网医院所需资质,具体如下:
主体 类型 所需资质 依据法规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
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
作为实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
体医疗 在已有《医疗机构
称。
机构第 执业许可证》中添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
二名称 加互联网医院为
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的互联 第二名称
网医院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
互联 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
网医 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
院 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卫生健康行
依托实 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体医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互联网医院需单
机构独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
独取得《医疗机构
立设置 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
执业许可证》
的互联 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
网医院 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基于上述,若开展互联网医院,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公司需要在营业执照中增加“综合医院”、
“医疗服务”、“诊所服务”等经营范围;
(2)资质: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已取得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中增加互联网作为第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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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实体医院:需要有实体医疗机构或医院作为基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存在
“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诊所服务”等营业范围,亦不需要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不存在实际经营或者在建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医院。
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经营实体医疗机构业务或者互联网医院业
务。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涉及建设互联网医院相关业务,无需办理
互联网医院资质。
综上,公司已经取得了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未批先建、
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是否落实,是否新增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募投
项目实际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新增房产土地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
春园区 A1#幢。
2019 年 11 月,根据发行人《关于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公司
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股东银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智谷创业园购买其所拥有的杭
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1#幢-A2#幢(共两幢)工业
房地产(建筑总面积 44,234.3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31,249.00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12,985.30 平方米,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5,956.69 平方米(最
终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为准))。
自 2021 年 11 月起,发行人开始陆续从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2 号搬迁至
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1#幢-A2#幢办公。
综上,发行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时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位于公司现有办公楼,所涉及的不动产不属于新增房产土地。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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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年12月,银江集团的子公司智谷创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商”)依法
取得了中国智谷富春园区建设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包含发行人的办公所
在地“A1#幢-A2#幢”,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A1#幢-A2#幢连廊1层和
A1#幢的5、7、8层。目前发行人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上述不动产,并积极督
促和配合开发商推进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书办理工作。
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不动产的产权证书的情况,具体如下:
楼号 不动产坐落 面积(m2) 用途 产权证编号
银湖街道创意路A1-A2号一 土地使用权:2,072.99 工业用地/ 浙(2021)富阳区不动
A1-A2
层-三层 房屋建筑:13,791.12 工业 产权第0048901号
土地使用权:119.27 工业用地/ 浙(2021)富阳区不动
A1 银湖街道创意路1-1号五层
房屋建筑:793.49 工业 产权第0048914号
土地使用权:131.97 工业用地/ 浙(2021)富阳区不动
A1 银湖街道创意路1-1号七层
房屋建筑:877.97 工业 产权第0048910号
土地使用权:119.27 工业用地/ 浙(2021)富阳区不动
A1 银湖街道创意路1-1号八层
房屋建筑:793.49 工业 产权第0048918号
注:A1#幢-A2#幢连廊1层坐落于“银湖街道创意路A1#-A2#幢楼”楼宇之间,为A1、A2两
幢楼宇间连接处的建筑物;A1#-A21#一层-三层目前分别为公司的大堂、餐厅及会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取得不动产权证需要经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依照规定办
理过户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开发商正在积极办理将相关不
动产权转移至发行人名下的相关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公司现有办公楼,即 A1#幢-A2#幢连廊 1 层和
A1#幢的 5、7、8 层。开发商已取得 A1#幢的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已实际占有并
使用该不动产,待完成税费缴纳及资料提交审核后预计于 2023 年 3 月份完成产
权证书的办理,不存在办理障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是否符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1、“城市大脑项目”的实际情况
“城市大脑项目”实施地点为公司目前办公地址,基于项目需要计划建设
包括机房、测试实验室和城市大脑体验馆等场地。本次拟使用 A1#幢-A2#幢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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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廊 1 层约 1,500 ㎡用于机房建设;A1#幢的 5 层、 层和 8 层合计建筑面积 2,463.49
㎡,拟使用 1,800.00 ㎡用于测试实验室和城市大脑体验馆建设。
1、机房。本次募投拟在 A1#-A2#连廊 1 层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房,用于安置
项目拟购置的各类信息化硬件设备。公司根据项目拟购置硬件设备的类型和数
量,计划建设机房 1,500.00 ㎡。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存储与计算设备、网络设
备、安全设备合计 11,038.00 万元,上述设备均属于电子信息化设备,运行环境
需要较为严苛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等,拟使用面积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
计划相匹配。
2、测试实验室和城市大脑体验馆。本项目拟在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1#幢第
5、7、8 层建设交通通信与信号控制虚拟仿真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智能硬
件实验室和软件测试实验室 4 个测试实验室及城市大脑体验馆,用以满足本项
目在研究、开发和产品持续迭代时所必需的实验、测试和场景模拟需求。公司
根据项目研发团队、预计未来的项目收入规模,拟规划 1,800.00 ㎡场地用于测
试实验室和城市大脑体验馆的建设,拟使用面积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计划相匹
配。
“城市大脑项目”所涉及的感知设备、控制设备、边缘计算设备等终端硬
件由于长期暴露在自然环境中,故需要进行测试,一方面保障其耐候性,一方
面保障其运行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会对周遭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本项目
将建设包括交通通信与信号控制虚拟仿真实验室、电磁兼容实验室、智能硬件
实验室和软件测试实验室等在内的研发、测试场所,从而可以模拟强电磁干扰、
气候潮湿、高温震动等恶劣环境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影响,并测试其在运行期间
的各项电磁性能指标。由于本项目是以软件驱动的整体解决方案,需要通过实
景呈现的方式让客户直观感受到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以往产品以及同类竞
品的差异,故本项目还将建设城市大脑体验馆,展示交通治理、基层治理等领
域最新研发成果,利用数字孪生、虚拟现实等技术,提供未来城市、未来交通、
未来社区场景下的高科技互动体验。
综上,“城市大脑项目”的用房用地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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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智慧医院项目”的实际情况
“智慧医院项目”的投资包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费和软件购置费),研
发投入和铺底流动资金,不涉及场地购建、装修等费用,不存在涉及新建或在
建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的情形。
“智慧医院项目”实施地点为公司目前办公地址 A1#幢 8 层,主要用于满
足研发人员的办公需求,对场地环境的要求相较“城市大脑项目”较低,目前
各项环境指标符合项目的实施要求。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仅“城市大脑项目”涉及因建设机房、测试实验室和
体验馆需要对相关场地进行装修,其中拟建机房使用面积约 1,500.00 ㎡,拟建
测试实验室和体验馆使用面积约 1,800.00 ㎡,合计拟使用面积约 3,300.00 ㎡。
除此之外,公司目前办公楼能够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研发人员的办公需求。
上述拟使用面积符合募投建设的实际需求,且不存在涉及新建或在建实体医疗
机构和互联网医院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均已经落实,主要用作机房、测试实验室、
城市大脑体验馆和研发人员办公使用,与互联网医院无关,亦不会作为医疗机
构使用,不存在新增房产土地,符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及公司现有业务情况,访谈研发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等;
3、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获取订单或意向合同、公司各业务板块主要内容
等访谈业务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等;
4、访谈智谷创业园的相关负责人;现场查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地点;
5、查阅《中国智谷富春园区预转让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智谷创业园
取得的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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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获取并查阅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富
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富阳分出具的《情况说明》;
7、查阅“城市大脑”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实施项目和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
的智慧医院项目备案企业投资备案通知书;
8、发行人的主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9、查阅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取得的全部备案及许可;
10、查阅了互联网医院资质相关法律法规。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分布和盈利模式上没有
本质区别,在产品服务、技术应用上是对公司现有业务和交付产品的改进和升
级,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范畴;其核心技术主要是对物联网、大数据
及人工智能的运用及二次开发;主要产品为一体化系统综合解决方案;公司以
项目建设和整体解决方案、软硬件销售和运营服务等运营方式,向用户提供解
决方案并构建硬件和软件应用平台,以收取项目合同款、软硬件产品销售款项、
数据治理与数据运营服务等方式获取相关收入,主要客户为市区县政府或大数
据局、乡镇/街道、交管城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医院集团、
医联体等大型医疗机构;
2、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不存在未批先建、无证经
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3、本次募投项目用房用地已经落实,主要用作机房、测试实验室、城市大
脑体验馆和研发人员办公使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存在“综
合医院”、“医疗服务”、“诊所服务”等营业范围,亦不需要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且不存在实际经营或者在建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医院。同时,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涉及建设互联网医院相关业务,无需办理互联网医院
资质。不存在新增房产土地,符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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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马茜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孙雨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入江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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