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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0-12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雷奇书字(2021)第 035 号




                 中国甘肃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二号楼 1813-1816 室
            电话:0931-2170000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雷奇书字(2021)第 035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就贵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

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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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09 月 25 日在证监会指

定的网站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

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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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王浩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1 年 09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

表股份 381,164,9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581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0,997,0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56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7,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16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0%。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6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210%。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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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合同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

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的

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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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仇石为大会计票人,于虎华

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票数
序号                   票数(股)    比例(%)            例(%)   票数   例(%) 通过
                                                 (股)

        审议《关于公

        司全资子公

        司签订日常
 1                     381,067,756    99.9745    97,200   0.0255     0     0.0000
        经营关联交

        易合同的议

           案》
                                                                                        是
        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不

        低于 5%(不
其中                     70,700       42.1084    97,200   57.8916    0     0.0000
        含)股份的小

        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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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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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胡花芸                李文隆




                                       刘天宏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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