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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0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酒书字(2022)第 037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酒泉市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酒书字(2022)第 037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

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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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

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2022—137)。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发布了《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142)(以下简称《通知》),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就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下

午 14:00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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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

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

下午 14:0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

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381,198,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07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0,997,0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4.18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1,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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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20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1,1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3%。

      3.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英文名称、英文简称暨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

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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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的交

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 9:15,

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 15:00。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张学双为大会计票人,仇

石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                                                                                          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弃权
案                                同意                          反对比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序                             票数(股)                       例(%)                     通
                                             (%)     (股)             (股) (%)
号                                                                                          过

      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

      英文名称、英文简称暨
 1                             381,130,156   99.9822   68,000   0.0178      0    0.0000     是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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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133,100      66.1860   68,000   33.8140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

 2     为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    381,130,156   99.9822   68,000   0.0178    0   0.0000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不

其中   低于 5%(不含)股份的    133,100      66.1860   68,000   33.8140   0   0.0000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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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谨                   王谨




                                            徐忆帆



                                        202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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