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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峰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0-108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汇丰农机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汇丰”)
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金亿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丰”) 因经营
资金需要向银行融资,以辽宁汇丰自然人股东王吉永与其配偶拥有的办公用房及
土地作抵押,辽宁汇丰自然人股东王成刚与其配偶提供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担
保,金亿丰计划向中国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 1000 万元。公司业务具
有季节性特征,农忙季节来临前,公司业务量大,资金使用规模大,农忙季节结
束后公司业务量小,资金闲置。因王吉永对金亿丰 1000 万元银行借款提供了实
质性足额资产抵押,公司同意金亿丰在保障旺季业务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不超
过 500 万元闲置资金出借给王吉永个人使用。该项资金出借形式上构成了对外财
务资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及目的

    辽宁汇丰全资子公司金亿丰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 1000 万元,辽宁汇丰自
然人股东王吉永与其配偶以其拥有的两处办公用房及两宗土地作抵押、辽宁汇丰
自然人股东王成刚与其配偶提供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担保。

    金亿丰业务经营具有季节性特征,农忙季节来临前,业务量大,资金使用规
模大,农忙季节结束后公司业务量小,资金闲置。在保障业务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金亿丰将不超过 500 万元的闲置资金出借给对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了资产抵押
的辽宁汇丰自然人股东王吉永个人使用,该项资金出借形式上构成了对外财务资
助。出借资金一方面会收取借款利息,冲减对应银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
促进该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之间深度协作、互惠互利。

    2.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

    借款方:王吉永

    出借方:金亿丰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鉴于以金亿丰为贷款主体、王吉永及蔡卓斌财产作抵
押向中国银行贷款 1000 万元。

    第二条 王吉永借用的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的时间以金亿丰实际转给王吉永
的当日计算,在银行贷款到期提前 2 天,王吉永将借款归还至金亿丰账户,由金
亿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条 实际使用人对实际使用的贷款本金、利息承担最终还款责任,若因
王吉永实际使用的 500 万元贷款本息不能按约定归还银行导致王吉永及蔡卓斌
提供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被拍卖等造给成的损失由王吉永自行承担,给金亿丰造成
有损失的,由王吉永承担赔偿责任。若因金亿丰实际使用 500 万元贷款不能按约
定归还,导致王吉永及蔡卓斌提供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被拍卖等给王吉永及蔡卓斌
造成损失的,由金亿丰承担全部偿责任。

    第四条 结合哈尔滨市场原则及公司相关规定,金亿丰给予提供了实物资产
抵押的王吉永、蔡卓斌按实际取得贷款金额不超过年化 2%(含税)的担保费,
给予提供了个人信用担保的王成刚、迟艳芸按实际取得贷款金额不超过年化 1%
(含税)的担保费。

    第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首先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
方所在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王吉永,中国籍,男,1955 年 4 月出生,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汇丰的自
然人股东,王吉永持有金亿丰母公司辽宁汇丰 44.0949%的股权。王吉永与公司
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公司上一
年度未向王吉永提供财务资助。

    三、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子公司金亿丰向银行申请融资,由借款人提供了足额的财产(办公用房及土
地)抵押,同时,由辽宁汇丰的另外一名自然人股东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如借
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全部款项,银行有权同时或单独择其一行使上述连带责任保证
权利和财产抵押权利,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
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虽有以上风险防控
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
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有利于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
之间的协作共赢。借款人对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了足够的财产抵押,偿债能力
较强,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了公司的相关风险。本次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
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协作共赢,程序合
规。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子公司
的经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子公司收取公允、合理的借
款利息,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
降低公司的资金风险;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八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协议书》。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