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吉峰科技: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1-015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0年8月29日,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峰科技”
或“公司”)股东王新明与王红艳夫妇、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与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特驱”或“特驱教育”)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
宇与四川特驱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拓展公司”,四川特驱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的公告。

    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特驱转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
3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2021年2月23日,经各方友好协商,王新明、山南神宇与四川特驱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与四川特驱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川特驱、汪辉武与 王新明、
山南神宇签署了《保证合同之补充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近日,公司获悉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与四川特驱就原《股份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进行修改,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

    转让方A:王新明

    转让方B:山南神宇(与转让方A合称“转让方”)

    买受方:特驱教育

    经友好协商,就《原补充协议》约定之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原《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下:

    《原股份转让协议》第1.2条变更为: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中针对目标
股份的交易价格为每股4.5元,合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4,221,636元(以下简称“本
次转让对价”),其中转让方A转让对价为17,110,818元,转让方B转让对价为
17,110,818元。若因交易规则对协议大宗交易价格的限制导致不能以每股4.5元的
价格实施大宗交易,转让方与买受方另行友好协商差价补偿方式。买受方已根据
《原股份转让协议》向转让方A支付2,000万元定金,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前述
2,000万元定金中的1000万元自动转为本次转让对价的一部分,另外的1000万元
转为转让方A向买受方借款,借款期限为本次转让全部完成之日起两年,第一年
不计利息,第二年按年化利率6%计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现修改为:《原股份转让协议》第1.2条变更为: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
中针对目标股份的交易价格,在股票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合计转让总价为本次转让对价(以下简称“本次转让对价”)。买受方已根据《原
股份转让协议》向转让方A支付2,000万元定金,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前述2,000
万元定金转为转让方A向买受方借款。转让方A应在收到部分本次转让对价后按约
定先行偿还1,000万元,另外1,000万元的借款期限至本次转让全部完成之日起两
年,第一年不计利息,第二年按年化利率6%计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原协议》其他约定保持不变。

    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特驱教育

    乙方1:王新明

    乙方2:王红艳

    乙方3:山南神宇

    (乙方1、乙方2及乙方3合称“乙方”)

    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经诚信、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1、删除《一致行动协议》第3条“本协议为认定乙方或其任一主体与特驱教
育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唯一基础。本协议解除后,包括本协议在内的任何文件、
情况或事项,均不应被作为认定乙方或其任一主体与特驱教育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的依据。”的约定。

    2、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原协议》其他约定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