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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德: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年8月)2021-08-23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
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
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
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
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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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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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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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
条件。
       第十二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
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
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年度报告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在实施融资计划
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由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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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
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
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的
文字资料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
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来访前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附件1),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
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后应填写《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2),内容包括:来访
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来访,应有两名以上人员接待,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接待并负责接待记
录。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要求拜访公司领导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请领导批示后制订接待计划并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投资者接待记录,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来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公司接待人员姓名、职务;
       2、访谈问答的详细内容;
       3、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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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记录应经接待人员及被接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要求参观公司生产现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案;参观路线需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不得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秘办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
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
案。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网站)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应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也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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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媒体出现对上市公司重大质疑时,本所鼓励公司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
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节       互动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影响公司股价。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
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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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
平台。
    第五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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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
公开发表言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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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编号:
  来访单位                                 期望来访时间

  来访人员                                     电话




  调研提纲




访问公司人员




注:请按格式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来访人员登记表》
传真至 029-89010610
联系人: 杨薇
电   话:029-89010616



                                     10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人员登记表
                                                                持股情况
        单位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个人




注:1、如需参观生产现场,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2、持股情况栏:如持股,请在相应栏划√,无需填写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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