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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德:《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8-23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西安宝德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进行修改,具体作如下修改: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1          第十一条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确
                        总监、技术总监。                        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2         第二十八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有的本公司股份。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
                                                                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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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3        第二十九条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担赔偿责任。
                                                                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
4        第三十九条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
                                                                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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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等董事会权限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

                    ...                                    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
                    (十三)审议批准在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
                    积分别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押、委托理财、银行贷款、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租出资产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5        第四十条
                    产、资源事项;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务资助。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他事项。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

                                                           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

                                                           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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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六)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五)项的规定或签订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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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均不得对外担保,但本公司与本公司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除外。
6        第四十一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
                                                             担保情形。
                      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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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7        第五十五条                                           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的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按深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日下午 3:00。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亏损方案;
                                                              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8        第七十六条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七)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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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9         第七十七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10        第七十八条   的股份总数。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该征集股东投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票权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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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披露其关联关系;
11        第七十九条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
                                                             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2        第八十二条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名推荐董事、非职工
                       况。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13        第九十三条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束后立即就任。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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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14        第一百条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15    第一百零一条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 年内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为公开信息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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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16    第一百零七条 经理的工作;
                                                          工作;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提名与薪酬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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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外,公司董
                                                          事会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享
                                                          有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一)审批十二个月内发生额累计分别不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理财、银行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出资产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
                                                          超过 1000 万元;
                   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7    第一百一十条 (二)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上述交易不含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不含购买原材
                   保事项;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
                   (三)审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营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达
                   资产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到上述标准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算。
                   批准。
                                                          (六)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八)提供财务资助;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
                                                          本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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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如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标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会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知采取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
                    或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送达
                                                          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
1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
                                                          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
                                                          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
                      记名投票方式。                           式。
19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 可以用书面、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决并
                      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
20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21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对董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事会负责。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无
                                                                            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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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无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董事会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无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上市地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
                                                           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上市地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根据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


22   第一百四十七条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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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条

                                                             ...
                      ...
23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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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情形之一: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4   第一百五十八条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确定的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
                                                           ①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确定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3,000
                                                           净资产的 5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确定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确定的投资项目、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收购资产或
                                                           总资产的 30%;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超过 3,000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万元。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督。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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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先通知
                                                             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26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有无不当情形。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27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28   第一百七十一条
                      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为的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29   第一百九十五条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四)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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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五)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
                                               1.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最终版本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为准。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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