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更新后)2018-10-1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更新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且不低于
人民币 1 亿元(含 1 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占公司资产的比
例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宋廷锋 朱向阳 胡天龙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