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3-11-11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金亚科技的独立董事,
认真查阅和审议第三届董事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将为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
思”)OGS 新产线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瑞森思业务的发展,本
次担保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关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
意对瑞森思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陈宏 陈维亮 周良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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