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30
天银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在 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
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95,651,77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6.1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10:00 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周旭辉先生因公出差
在外故不能主持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何苗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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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及<公司章程>》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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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吴团结: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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