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何苗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 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二)何苗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经了解何苗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拥有的相关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及会计准则的熟悉程度,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履职要 求; (四)我们同意聘任何苗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陈宏 陈维亮 周良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