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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2014-04-05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对《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和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

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或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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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宏   陈维亮    周良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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