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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亚科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1  

						                                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刘文艳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6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予以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上午 9:00。在金亚科技第一
会议室(成都市蜀西路 50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旭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97,530,3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6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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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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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慧颖:




    袁学良:                           刘文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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