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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9 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邮编:200120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
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
告。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9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
路 3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
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所代表股份数 48,288,6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44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
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数据,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4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2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3
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
生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结束
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2、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5、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9%;反
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4%;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96%;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05%;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5
    7、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800,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203%;反
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0%;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530%;反对 4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71%;弃权 4,490,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99%。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合网络
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已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
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了监票与计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凯                                   曾丽璇




                                      经办律师:
                                                   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