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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1-16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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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归属日、等待期、禁售期、归属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

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该业绩指标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

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制定。该业绩指标是反映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公司成

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

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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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

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备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整。

本次借款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

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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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东升                             刘玉利

   签署:                             签署:




                                                   202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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