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8-12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0-063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龙机电”)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对公司、金绍平、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就金
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提起诉讼, 详细情况如下: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成立“成长 1 号”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成长 1 号”)。成长 1 号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 1,225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向员工出借 1,225 万元,长城证券提供融资资金 7,350
万元。长城证券是 7,350 万元人民币固定利息的收取方和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支
付方;成长 1 号是标的股票浮动收益的收取方和成长 1 号中所融资 7,350 万元的
固定收益的支付方。
成长 1 号于 2015 年 02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购入公
司股票共计 3,640,000 股,购买均价为 26.90 元/股。根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已于 2015 年 05 月
13 日完成转增,成长 1 号持有股份共计 7,280,000 股。长城证券于 2018 年 0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07 月 24 日期间将成长 1 号持有的公司 7,280,000 股股票进行
了强制平仓处置。由于平仓处置所得金额尚不足以支付长城证券向成长 1 号提供
的融资本金以及固定收益,故长城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龙机电支付相关
融资本金差额、固定收益等,合计金额暂计 42,240,287.24 元,并要求金绍平、
金龙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对本
案作出(2018)粤 0304 民初 3398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1、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 40,056,534.53 元;
2、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益 2,019,884.05 元及逾期支付固定收益违
约金 12,947.86 元;
3、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40,056,535.55 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4 日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2,019,884.05 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的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4 日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5、被告金绍平在债权限额 1.05 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判项 1、2、3、4 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
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253,001 元,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保全费均已由原告
预交),合计 258,001 元,由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09 元,被告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 244,962 元,由被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与被告金绍平共同负担 12,430 元。
三、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长城证券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开庭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本案已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近日,在深圳中院主持下,公司已与长城证券、金龙集团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金龙机电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向长城证券公司支付 2,724 万元。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长城证券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金龙机电公司承担。
3、若金龙机电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长城证券公司
与金龙机电公司、金龙集团公司以及金绍平之间就本案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长城证券公司无权再根据涉案合同向任何第三方主张与合同有关的权利。长城证
券公司于金龙机电公司付清款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金龙机
电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4、若金龙机电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前述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长城证券
公司有权要求金龙机电公司按照欠款金额(应当支付与实际支付的差额)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有权就前述欠款及违约
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无论金龙机电公司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第一条约定款项,自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长城证券公司均不再要求金龙集团公司及金绍平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 253,001 元,调解减半收取 126,500.5 元,由金龙机电负担。
四、其他说明
1、针对本次诉讼公司累计确认了预计负债 4,452.84 万元,鉴于本次诉讼签
署调解协议,公司将在本年度冲回以前年度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
1,728.84 万元的税前利润,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
2、根据案涉《借款协议》,“成长 1 号”每期减持后所获资金不足以偿还长
城证券融资本金的,不足部分由金龙集团承担。公司将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向金龙
集团进行追偿。公司将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向金龙集团进行追偿并根据后续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0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