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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关于收到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37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林黎明提交的与兴
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案件相关
的《调解协议》。现将相关事项的具体说明如下:
    1、兴科电子业绩承诺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收购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
黎明持有的兴科电子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签订《金龙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林黎明关于兴科
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
林黎明同意作为利润补偿责任人,承诺兴科电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
民币 7,500 万元,10,000 万元和 13,000 万元。
    兴科电子基于本次交易的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且兴科电
子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发生了减值迹象。根据《股权收购协议》,林黎明应向公
司支付利润承诺补偿金额以及减值补偿金额共计 323,510,000 元。公司按照《股
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向林黎明发送书面补偿通知,但双方就利润承诺补偿金额以
及减值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林黎明至今未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公司
已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要求林黎明履行补偿义务。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5 月 25 日、2020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就兴科电子业绩承诺
补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公司于近日收到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原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黎明
    一、双方确认:双方于 2017 年就收购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100%股权
签订了《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林黎明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
收购协议》”),林黎明结欠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前述《股权收购协议》项下
业绩补偿款总额由人民币 323,510,000 元,调整为人民币 175,000,000 元整(大
写:壹亿柒仟伍佰万元整)。
    二、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
事项:(1)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黎明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20328230902027****)
以及林黎明招商证券股票账户(沪 A37948****)所采取的保全措施;(2)解除
对林黎明前述工商银行账户的监管。
    三、林黎明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第一期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00,000,000 元整(大写:壹亿元整)。
    四、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足额收到上述第一期业绩补偿款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黎明所持有的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6,690,938 股股票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五、林黎明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第二期业绩补偿款 75,000,000 元整(大写:柒仟伍佰万元整)。
    六、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自足额收到上述第二期业绩补偿款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黎明所持有的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925 万元
股权份额的财产保全措施。
    七、上述业绩补偿款项支付至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兴业银行深圳皇岗支行,账号为
30958400****。
    八、若林黎明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则林黎明应
按未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金龙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若林黎明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金龙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自愿放弃业绩补偿诉讼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在《股权收购协议》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终
止且不再履行。
    十一、案件受理费 1,476,642.7 元,减半收取 738,321.3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林黎明负担。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并经原告方有权机构审
批通过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由温州中院按照本协议作出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
书。如未由温州中院作出上述调解书,则本调解协议失效。
    3、公司处理及履行的审批程序
    由于本次《调解协议》涉及的业绩补偿款金额已超过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提请董事会将该《调解协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将林黎明提交的<
调解协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林黎明提交的《调解
协议》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办理后
续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
  (1)本次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尚
具有不确定;(2)本协议生效后,由温州中院按照本协议作出有强制执行力的
调解书,如未由温州中院作出上述调解书,则本调解协议失效。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5、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