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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4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5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百业工业城百业大道 7 号广东
金龙机电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7 人,代
表股份 333,659,872 股,出席的股东中,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剔除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席股份数 132,426,713
股后,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1,23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333,659,872 股,出席的股东中,金
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剔除金龙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的出席股份数 132,426,713 股后,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1,23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4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01,233,1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4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233,15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4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
人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林黎明提交的<调解协议>的议案》
    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林黎明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股东金
美欧、林黎明已回避表决,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表决结果:同意 198,251,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8.5181%;反对 2,982,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4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已剔除金龙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的股份数 132,426,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8,251,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5181%;反对 2,982,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8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梁晓华律师、郭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