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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9-08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81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美欧

      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金龙机电”)
的控股股东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金
美欧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
通知就信息披露事项对金龙集团及金美欧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金美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6)。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公司分别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金美欧发来
的邮件及附件,获悉金龙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绍平,金龙
集团一致行动人金美欧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7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先生、金美欧女士: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金美欧涉嫌超比例减持金龙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
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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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龙集团、金美欧及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 2018 年 8 月 9 日,金龙集团持有金龙机电 202,402,481 股股份、持股
比例 25.20%,金美欧持有金龙机电 30,825,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3.84%,徐某
微持有金龙机电 318,434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4%。金龙集团为金龙机电的控股
股东,金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金绍平,其妻子为徐某微,
女儿为金美欧。金绍平持有金龙集团 39.66%股份。金龙集团、徐某微、金美欧
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 29.08%。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金龙集团、金美欧、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二、超比例减持未依法报告、公告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
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72,294,202 股,占金龙机电总股本的 9.00%。2019 年 12 月 31 日,金龙集团所
持 3.13%金龙机电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
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 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上
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
龙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7 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
份 800 万股,金美欧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 200 万股。

    2020 年 8 月 19 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证券交易流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持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5%未及时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之后金龙集团、金美欧继续减持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六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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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对金龙集团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
公告的行为,金龙集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金绍平,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公司判断不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二、金龙集团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后续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公司与金龙集团、金美欧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公司目前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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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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