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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龙机电: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典当纠纷一案进展的公告2021-11-22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96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典当纠纷一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2021 年 11 月 19 日,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公
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关于浙
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典当”)诉天津乐宝乐尔旅
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龙机电、金绍平、徐微微、金美欧典当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典当纠纷案”)
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 01 执 362 号之一],根据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杭州中
院终结(2021)浙 01 执 362 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暂不对金龙机电采
取处置措施。

    典当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6 日、2019 年 1 月 2 日、
2019 年 11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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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徐微微

    被执行人:金美欧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
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金绍平、徐微微、金美欧典当纠
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民
终 817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89,970,000 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 157,370 元。

    在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
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因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天津维多
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对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经申
请人书面同意,暂不作处置;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中止对其的执行程
序。就被执行人金绍平、徐微微,本院轮候查封金绍平、徐微微名下不动产一处;
金绍平、徐微微名下保险,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作处置;本院委托金绍平、
徐微微户籍地法院查询,未发现徐微微的财产,发现金绍平名下宅基地四处,本
院已作轮候查封。就被执行人金美欧,本院对其持有的金龙机电无限售流通股
482 万股予以司法处置,共计 25,733,388.22 元,扣除本案执行费 157,370 元,
剩余 25,576,018.22 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金美欧在本案中已执行完毕。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绍平、徐微微名下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徐微微未到庭。本院已向被执行
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向被执行人金绍平、徐微微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就被执行人金龙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因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目前暂无法处置、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清偿
率尚未明确,故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补充赔偿责任人需执行的具体数额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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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确定,现本案暂不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处置措施。截止到今日(本执
行裁定书落款日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当金 6,500 万元及相
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为此,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 01 执 362 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
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2020 年 11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典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出具
(2020)浙民终 8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杭州中院(2018)浙 01 民
初 2226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 1、2 项中的债务天津乐宝乐尔不能清偿部分,向物产
元通典当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2020 年度,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典当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 4,491.42 万
元。2021 年前三季度,计提相应的利息 354.90 万元。

    2021 年 7-9 月,杭州中院对金美欧持有的金龙机电 482 万股股份予以司法
处置,处置所得款项扣除案件执行费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 25,576,018.22 元及账
户产生的利息 6,029.65 元在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报出日之前
已划转至物产元通典当。经公司财务部测算,上述款项的偿还冲回公司前期确认
的预计负债 1,279.10 万元,对公司利润产生正面影响,该影响已在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体现,但最终影响金额仍需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对典当纠纷案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 3,567.2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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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中院处置金美欧持有的金龙机电 482 万股股份,以及预计负债冲回对公
司业绩影响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11 日、
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3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0 月 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2、截至目前,天津乐宝乐尔对物产元通典当的当金尚未归还,在当金归还
完毕之前,公司仍需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计提相应的利息。

    3、公司将持续关注典当纠纷案后续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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