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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花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3-02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 330108000000721。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337747XE。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凭有效
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具体内容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
见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电子产品的
                                                    营)。计算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
                                                    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设计、制作、
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
                                                    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告。(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凯士奥投资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
询有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分
                                                    淼,分别以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其持有的浙江
别以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其持有的浙江核新同
                                                    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
                                                    产折股认购 600 万股、1440 万股、480 万股、240
认购 600 万股、1440 万股、480 万股、240 万股、
                                                    万股、240 万股。经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总
240 万股。经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000
                                                    股本 3000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4 股的利润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4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分配方案以及以 2008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4200 万
及以 2008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4200 万股为基数实
                                                    股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2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
施每 10 股送 2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发起人上海
                                                    发起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易
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
                                                    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
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别为 1008 万股、
                                                    别为 1008 万股、2419.2 万股、806.4 万股、403.2
2419.2 万股、806.4 万股、403.2 万股、403.2 万股。
                                                    万股、403.2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1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 10%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5000 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3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据;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据;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
                                                 万元;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7.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取其绝对值计算。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8.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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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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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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