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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花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3-02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资格;
    ……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
                                                    直系亲属;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
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兄弟姐妹等);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 5%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形的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
                                                    的人员;

                                                    1
                                                   (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7.2.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下特别职权: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于关联人达
下特别职权: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于关联人达 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提交董事会讨论;
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提交董事会讨论;                               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集;
票权。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
    (五)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
    (六)变更筹集资金用途;                   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

                                               2
    (七)股权激励计划;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八)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重大事项;
    (九)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的;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的事项;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的事项;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的其他事项。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
                                               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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