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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9年10月)2019-10-28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集团公司相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从公司战略出发,以持续改善公司
的运营状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促进资产增值
为目标,从相对独立和客观的视角,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
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开展的一种监控、检查、评价
和建议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董事长)
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纪检合规部作
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纪检合规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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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独立于公司
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纪检合规部可以邀请有经
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的审核
工作,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在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纪检合规部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实施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
审计项目,纪检合规部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并对审计结果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需要列入
公司经费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纪检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审计业务流程、规
范,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
    (二)对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业务部、控股子公司或三级公司
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三)根据计划对各业务部、控股子公司、三级公司的
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财务
收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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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五)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
性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六)对投资控股企业的运营状况和投资效果进行投资
效益审计;
    (七)对投资项目的程序性和效果性开展投资后评价;
    (八)视情况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工作;
    (九)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顺利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纪检合规部在
实施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
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通过公司信息系统查阅有关财务、业务资料,对
各项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控;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
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检查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和内
部控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及的有关
人员进行访谈,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根据需要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委会的有关
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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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
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和合理的职
业谨慎,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和客
观性,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纪检合规部应当于每年年初,根据公司年度
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
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或下属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施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一)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
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包括审计取证、审计评价;
    (三)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报告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纪检合规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
间、审计组成员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特殊审计事项,可以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审计通知
书。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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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
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纪检合规部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结果
提出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
位意见一并报经主管领导、公司相关领导和董事长审批,下
发被审计单位,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纪检合规部应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
实情况,确保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提高审计效果。
    第十九条 纪检合规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内
部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
任制度。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向企业党组织、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重大审计项目及审计结果纪检合
规部应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及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纪检合规部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必要时
安排后续审计。纪检合规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
建议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的责任
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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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是三级公司的,由相应的子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审
计意见和建议。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
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
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指
导、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工作;对需要在
公司层面加强管理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第六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与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经授权、批准的各
类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能提
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计组要求签字的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审计组要求做出书面说明的事
项,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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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期限向纪检合规部书面报送
落实结果。没有落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
司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
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
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
    (三)阻挠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被审计单位不抓紧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或拒不落
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纪检合规部进行审计监督
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内部审
计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是项目审计的必要程序。项目审计
结束后,纪检合规部负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第三十条 凡是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
业务活动,在内审工作中形成文件资料及重要原始凭证均应
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要完整、齐全、手续完备,
按审计事项一项一卷。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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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纪检合规部保存。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
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
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拒绝设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
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原《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废
止。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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