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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电气:《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0-30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5 名监事,由 3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
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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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监事会主席签字或盖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快递、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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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或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或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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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与会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应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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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
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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