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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18-097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11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和《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2月23日。经过上述调整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57人调整为15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620万股调整为577.1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562.5万股调整为519.68
万股,预留部分仍为57.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1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和
数量与公司2016年12月26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一致,向1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9.68万股,
占授予前股本总额184,020,884股的2.82%,授予价格为30.47元/股,授予日为2016
年12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184,020,884股增加至189,217,684股。


    5、2017年1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由519.68万股调整为1039.36万股,预留部分
授予总数由57.5万股调整为115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30.47元/股调整为14.985元
/股。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5人,可申请解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7,440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
1.10%。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7年11
月30日为授予日,向87名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1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0.30%,授予价格为10.8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年1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之后的资金缴纳、
股份登记过程中,鉴于公司2017年12月1日披露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徐伟、李国林、张正华、王姣丽共4 人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5万股。由于
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由87名调整为
83名,总额由115万股调整为108.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仍为
10.84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30日,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本次预留
部 分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378,435,368 股 增 加 至
379,520,368股。


    7、2018年1月2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合计4,157,44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1月22日上
市流通。


    8、2018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于2018年4月
17日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获得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5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9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98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
份总数由379,520,368股减少至379,430,368股。
    9、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过
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14.985元/股调整为
14.785元/股,预留授予价格由10.84元/股调整为10.64元/股。鉴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合计13人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根据相
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79,430,368股减少至378,801,368股。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
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22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301,080股,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0.87%。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
本379,430,3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次调整前首次授予价格为 14.985 元/股,2017 年度派息 0.2 元/股后:

   P=P0-V=14.985-0.2=14.785 元/股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由 14.985 元/股调整为 14.785 元/股。

    3、本次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本次调整前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10.84 元/股,2017 年度派息 0.2 元/股后:

   P=P0-V=10.84-0.2=10.64 元/股

   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10.84 元/股调整为 10.64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
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价格调整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