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9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拟审议的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以及调整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9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
1、关于公司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进行了相
关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从长远
看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
的基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相关调整,公司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进行
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以及《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