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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1-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零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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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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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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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深

圳新宙邦科技大厦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7 日上

午 9:15 至 2020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股份 172,560,159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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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54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8,087,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7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472,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8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0,932,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459,6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7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472,65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8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556,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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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80%;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556,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5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556,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5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72,556,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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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5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72,556,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3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5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0%;弃

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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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王璟




                                             经办律师:

                                                           方诗雨




                                                      2020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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