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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1年3月)2021-03-26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09 年 7 月 16 日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 年 3 月 27 日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1

年 4 月 9 日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 年 4 月 18 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21 年 4

                              月 16 日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
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
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
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
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
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
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 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
投资;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
市 新 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 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
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
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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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
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
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
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值 30%以下的投资事项(包括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
贷款等)。其中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5%的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直接审批。

     第八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以及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
行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章   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条 资产经营部门 对各投资 建议或 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
项目市场前景、所在 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
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
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
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 总裁。

     第 十一条 总裁 组织对 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认为可行的,组织资产
经营部门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 总裁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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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 四条 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五条 总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 十六条 总裁 认为可行的,组织资产经营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和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见,经 总
裁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 七条 董事会和 总裁认为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 八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 十九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总裁 负责实
施。

       第二十 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
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 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
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
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 条 投资 项目完成后, 总裁 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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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 条 公司董事、总 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
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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