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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宙邦:筹资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8-03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
成本,根据《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
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
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与
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分别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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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
及形式、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计
划额度内的,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财务中心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
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
加借款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以上第十一条、十二条所述内容,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中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中心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
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财务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
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
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总裁审核,董
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
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
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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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
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
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中心应报告不能按
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
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
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
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
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
总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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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次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制
度进行后续修订及审议。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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