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回天新材: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回天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10-25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 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七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25-02 号



致: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
师已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2 鄂国浩
法意 GHWH02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
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
报告》(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26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20136 号《关于湖北回
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25-01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下发的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审
批意见,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
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第(二)问的更新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
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

     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实施主体为宜城回天,项目所在地为湖
北省宜城市。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
“十三五”期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2,500万吨标准煤,湖北省“十四五”能耗
增量控制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类比,预测湖北省“十四五”期间
能源增量限额为2,500万吨,则湖北省平均每年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为500
万折标煤量。2020年湖北省能源消费总量16,300万吨标准煤,依据现有能源消费
增速,预计2025年湖北省能源消费总量18,800(16300+2500)万吨标准煤。襄阳
市“十三五”期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123万吨标准煤,襄阳市“十四五”能耗
增量控制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类比,预测襄阳市“十四五”期间
能源增量限额为265万吨,则襄阳市平均每年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为53万
折标煤量。2020年襄阳市能源消费总量1,512万吨标煤,依据现有能源消费增速,
预计2025年宜城市能源消费总量1,777(1,512+265)万吨标准煤。

     2022年7月宜城回天委托湖北衡平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宜城回天年产5.1
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节能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
极胶粘剂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为2,781.25吨标准煤(当量值)、4,895.97
吨标准煤(等价值),占湖北省“十四五”规划期间能耗增量2,500万吨标准煤
限值的0.0111%小于1%,投产当年占当年湖北省能源消费增量500万吨标准煤的
0.0556%小于1%,项目对湖北省“十四五”规划期间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对
投产当年湖北省能源消耗增量影响较小。占襄阳市“十四五”规划期间能耗增量
265万吨标准煤限值的0.1050%小于1%;投产当年占当年襄阳市能源消费增量53



                                     3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万吨标准煤的0.5248%小于1%,项目对襄阳市“十四五”规划期间能源消费增量
影响较小,对投产当年襄阳市能源消耗增量影响较小。

     根据单位GDP能耗等的测算定义,结合现有条件下可以获得的实际数据,项
目增加值能耗影响湖北省完成节能目标的比例为-0.0013%,对湖北省完成能耗强
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影响襄阳市完成节能目标的比例为
-0.0083%,对襄阳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2022年7月21日,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宜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宜城
回天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宜发改审批[2022]168
号),同意《宜城回天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节能报告》。

     综上,宜城回天年产5.1万吨锂电池电极胶粘剂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
费双控要求,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4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卢     静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