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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辉娱乐: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星辉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 300043           证券简称: 星辉娱乐        公告编号:2018-068
债券代码:112261           债券简称:15星辉债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星辉债”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2、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0 月 15 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2018 年 10 月
17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
    3、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4、利率调整:根据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61,
债券简称“15 星辉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6.30%,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80 个基点至 7.10%。
    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5 星辉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5 星辉债”的
收盘价为人民币 98.50 元/张,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
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现将关于“15 星辉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1
    一、“15 星辉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 星辉债
    3、债券代码:112261
    4、发行总额:人民币 7.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
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债券存
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2015 年 11 月 25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的 1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本金兑付日:2020 年 11 月 25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
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
点为 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
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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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
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
须于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
上调。
       14、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利率调整事项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为 6.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存续期第 4 年、第 5 年(2018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票面利率为 7.10%。

       二、“15 星辉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
价格卖出“15 星辉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5 星辉债”的收盘价
为人民币 98.50 元/张,略低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
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
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
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
弃。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3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
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回售事项的公告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
修订)》4.37 条及 4.38 条的规定,本次回售事项需公告至少三次,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已
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
次提示性公告。

    7、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即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同意继续持有“15 星辉债”。

    8、回售部分债权兑付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15 星辉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 6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 50.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 56.70 元。

    3、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
“15 星辉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
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5 星辉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
应债券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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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15 星辉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云龙、黄文胜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6 号富力盈凯广场 49 楼

    联系电话:020-28123517

    传真:020-28123521

    2、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绍昱、张人勇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达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5
联系电话:0755-21899325

特此公告。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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