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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为智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2019-05-11  

						股票代码:300044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unwin Intellig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号楼 2-3 楼)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二)




                          二〇一九年五月



                                   1
                                   释 义

         在本论证分析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赛为智能/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以公开方式发行
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本次发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本论证分析报告          指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3 月

立信所、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拟选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
集资金。

一、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

     (一)智能制造对于实现制造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智能制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
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
行、自适应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是培育我国经济增长新
动能的必由之路,是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对于推动我国
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我国制造业竞争新优势,实现制造强国具有重要
战略意义。
    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当前,中国处于城镇化发展的高速阶段,且一二线城
市的发展尤为突出。城市化进程下庞大的人口涌入,给现有的城市交通基础实施
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加之,中国城市建设受到国家保护耕地政策的限制,导致了
中国城市只能走土地集约型发展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为中国的首选。据中
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统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共计 34
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并投入运营,开通城轨交通线路 165 条,运营线路长度
达到 5,033 公里。其中,地铁 3,884 公里,占比 77.2%;其他制式城轨交通运营
线路长度约 1,149 公里,占比 22.8%。2017 年新增运营线路 32 条,同比增长 24.1%;
新增运营线路长度 880 公里,同比增长 21.2%。2017 年中国内地城轨交通完成建
设投资 4,739 亿元,在建线路长度 6,218 公里,在建项目可研批复投资额累计
38,691 亿元。截至 2017 年末,共有 62 个城市的城轨交通线网规划获批(含地方
政府批复的 18 个城市),规划线路总长 7,293 公里。可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
业态正处于高速发展期。
    在无人机发展方面。当前,高度信息化时代下,无人机已成为包括国防、经
济等多领域的重要装备。加之,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
                                       3
合式发展”,中国无人机产业在国家军民融合的战略背景下,在军用、民用领域
均取得了突破式的发展。目前,我国无人机已逐步延伸到环境保护、农林作业、
公共安全、海上检测、国土资源勘查、电力巡线、生物保护、科学研究等关键领
域。

       (二)智慧城市建设亟需进一步发展升级

    “智慧城市”理念始于 2009 年 8 月 IBM《智慧城市白皮书》一文,而现阶
段国内城市智慧化的整体水平较低,处于智慧城市建设的初级阶段。当前,国内
智慧城市建设多以“智慧专项”的方式推动,区域内呈现“智慧专项”的智慧程
度参差不齐且相互间的联动匮乏,效益低下。加之,城市内智慧专项的个体应急
机制若缺少上层指导,脱离相应模块的配合、协作,将妨碍甚至不利于城市管理
的其他进程。由此,囿于如何有效的链接各智慧城市系统专项模块,充分协同系
统性作业以应对各类困境,是当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包括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工业互联网技术、大
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高性能计算技术、建模仿真技术、智能科学技术、人工
智能技术、标准与安全共性技术、系统工程技术、定位与导航技术、虚拟现实与
增强现实技术、新一代移动通信与宽带网络技术、智能终端技术等,且智慧城市
所涉及行业众多,各业态的应用层功能复杂,技术日新月异。现阶段我国智慧城
市建设的薄弱环节,即,城市居民于城市管理中的参与度不足、体验感不佳。居
民作为城市的主人,往往由于缺乏参与机制或平台,其诉求与意见无法征集而未
能辅助城市管理的决策。同时,亦将打压居民作为智慧城市建设者的积极性。由
此,相较于采用“政府主导、机构执行”的旧模式处理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中面临的诸多失衡而致使“智慧”流于形式,充分调动居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
积极性并广泛了解基层需求,甄别并统一各方需求与资源,方为建设智慧城市、
提高城市治理能力与居民幸福指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智慧应用是智慧城市建设功能实现的最终落脚点

    智慧应用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当中承载着重要作用:智慧应用是企事业单
位、终端用户与其各自所处的物理环境及虚拟环境之间的重要交互方式,是交通、
医疗、旅游、工业、安防等的各类实际应用场景及其所有数据的技术性展示方式


                                    4
与智能化应用方式。因此,智慧应用相关的软件开发、系统建设、平台构建、场
景构建等工作之于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均具有实践层面上的重要作用。
    智慧应用在不同公共场景领域的有效运行是智慧城市从顶层设计到实际落
地的关键点。城市公共领域所涵盖的应用场景多种多样,在各类公共领域场景当
中,随着外部技术水平提升、经济结构与人口变化、业务量级增长等因素的影响,
每个领域均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方式与体制方式的变革,才能适应各阶段的城市
发展需要。而对各个应用领域逐一进行优化升级,也是推动智慧城市整体发展的
必然路径。

    (四)数据中心产业具有良好前景,市场需求广阔

    随着高清视频、直播、物联网等应用兴起,互联网流量持续高增长,推动互
联网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不断加大内容与网络资源的投入。加之,企业业务互联
网化趋势愈发明朗,越来越多细分行业的数据中心应用已由内部管理延伸至业务
经营。可见,网络中数据流量和存量的高速增长以及海量企业应用驱动了 IDC 需
求不断增长,数据中心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当下,行业内与数据中心基础设
施管理相关的应用及服务尚未普及。
    近年来,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融合进一步加速以及"互联网+"推动传
统行业信息化发展,带动 IDC 机房需求和网络需求持续增长。据中国 IDC 圈数
据统计 2016 年中国 IDC 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规模为 714.5 亿元人民
币,同比增长 37.8%。DCIM 平台属于数据中心的附属产品,数据中心产业的良
好市场前景将直接拉动 DCIM 领域的市场需求。

二、 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一)响应国家政策,促进行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
制造 2025》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精神,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应用和大数据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以上产业的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的调节性机制
来带动以上产业的市场需求。

    公司把握战略机遇期,加大智能业务板块和大数据业务板块建设和科研投入,
                                     5
打造专业创新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关键技术创新突破,促进智能制造、智慧城市
建设、智慧应用和大数据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
治理能力与居民幸福指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公司充分发挥二十年来在综合性软件平台开发、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领域
的研发积淀和生产技术经验,最终定位为“智慧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综合服务
商”,致力于向智慧城市各领域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解决方案。公司根据战略
定位并结合业务领域,逐步形成了“智慧城市”、“大数据”、“人工智能”、
“文化教育”四大板块。为公司的快速持久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已初见成效。本
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持续构建和丰富公司战略体系下的智慧城市、大数据和
人工智能业务板块,巩固公司在此领域的竞争优势。

    (三)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领域
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智慧城市、大数据、人工
智能业务板块的技术创新升级,持续积淀项目运营经验、技术经验以及市场渠道
资源,逐步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

    鉴于我国智慧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公司在智慧城市应用领域的战略布
局,公司有必要系统开发建设智慧城市应用信息平台、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和车载乘客信息系统,整合智慧城市运营所必需的信息系
统与集成系统。打造可复制性强、适用性强的标准化智慧城市应用平台系统,优
化各类应用场景的管理运行效率,从而夯实公司在智慧城市建设和应用领域的战
略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力。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将进一步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
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
发经济结构重大变革。赛为智能紧跟国家发展战略,致力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合肥赛为(二期)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建设的无人机生产线将提高公司在人工智能
业务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方面的竞争力。


                                    6
    目前,在大数据业务领域方面,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应用及服务尚
未普及,DICM 平台的成功研制将填补行业技术空白,是公司拓宽业务盈利点、
夯实细分领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未来,随着本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将基于
广域的数据中心运行数据开展多元的科研创新,赛为智能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建
设规划、运维水平有望逐年提升,将成为公司未来开展科研创新的重要支点,项
目实施具备较强的必要性。
    综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将在产业布局、产品种类、资本实力
等多个方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




                                    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
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8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9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10
三、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对相关公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11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
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2017 年及 2018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81,920,331.96 元、75,299,129.76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分别 129,412,813.70 元、57,721,663.30 元。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
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
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
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
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461 号)中指出,公司按照财政
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
                                      12
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 2016 年-2018 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0,819,531.65   181,920,331.96    75,299,129.76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0,259,236.50    21,625,688.05     7,777,144.63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10.18%           11.89%           10.33%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                                        39,662,069.18
 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                         119,346,331.1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33.23%

    注: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39,662,069.18 元占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19,346,331.12 元的比例为 33.23%。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
施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中“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
益,在通常情况下,应保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13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均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
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
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
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9 年 3 月 31 日)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48.94%,高
于 45%的指标要求。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
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
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
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
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
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
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14
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
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应用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15
   2017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 460,749,986.19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使用 357,372,077.72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I10222 号《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合肥赛为(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慧
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智慧应用软件平台开发建设项目”、“数据中
心基础设施管理(DCIM)平台开发建设项目”以及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合肥赛为(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慧城
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智慧应用软件平台开发建设项目”、“数据中心
基础设施管理(DCIM)平台开发建设项目” 以及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16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
事项”的规定。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
                                     17
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
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
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六)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
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
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规定。

    (七)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
                                     18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本次可转换债券未转股
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本次可转换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19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
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
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的规定。

    (九)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20
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
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
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
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的规定。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1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
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1)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
股东应当回避;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
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净资产 246,611.00 万元,母公司净
资产 238,301.99 万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发行公司债券。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7,000.00 万元(含 87,000.00 万元)。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87,000.00 万元。按照合并口径计算,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9 年 3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38,301.99 万元

                                      22
的比例为 36.51%;未超过 40%,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
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5,909.46 万元、
12,941.28 万元以及 5,772.17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8,207.64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8.70 亿元,票面利率 3.00%计算(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中,累进制票面利率最
高为 3.00%,此处为谨慎起见,取 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的
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为 2,610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为 8,207.64 万元,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
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 “合肥赛为(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智
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智慧应用软件平台开发建设项目”、“数据
中心基础设施管理(DCIM)平台开发建设项目”以及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资
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
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3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2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a) 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 (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25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分析的假设前提

    1、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 2019 年 12 月实施完毕,且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于 2020 年 6 月完成转股,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仅为估计,最终
以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87,000.00 万元,且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
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
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公司本次可转债期限为 6 年(自发行结束日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进入转股期),票面利率按 3%计算(该票面利率仅为模拟测算利率,不构成
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最终以发行时确定的票面利率为准);可转换债券
每年付息一次。
    4、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529.91 万元。假设公司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一致,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增长 0%、10%、2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的预测,仅用于计
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4、根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通过的《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公司总股本 777,714,46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77.71 万元。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8.56 元/股。(2019 年 3 月 29 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
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6、公司 2019 年度享受 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假设公司 2020 年继
续享受 15%的优惠税率。
    7、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各相关产业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8、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
                                       26
的行为。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可转债转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测算如下:
    1、假设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增长 0%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12   /2019 年 12 月
                          月 31 日        31 日        未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

总股本(股)            777,714,463     777,714,463       777,714,463      879,349,977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7,529.91        7,529.91          7,529.91          7,529.91
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31,776.91      238,529.11        245,281.32        332,281.32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0968            0.090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0968            0.090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            3.20%            3.11%             2.64%

    2、假设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增长 10%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12   /2019 年 12 月
                          月 31 日        31 日        未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

总股本(股)            777,714,463     777,714,463       777,714,463      879,349,977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7,529.91        7,529.91          8,282.90          8,282.90
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31,776.91      238,529.11        246,034.31        333,034.31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1065            0.1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1065            0.1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            3.20%            3.42%             2.90%

    3、假设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增长 20%
                                            27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12   /2019 年 12 月
                          月 31 日        31 日        未发行可转债      发行可转债

总股本(股)            777,714,463     777,714,463       777,714,463      879,349,977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7,529.91        7,529.91          9,035.90          9,035.90
者的净利润(万元)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31,776.91      238,529.11        246,787.30        333,787.30
者权益(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1162            0.109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68           0.0968            0.1162            0.10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0%            3.20%            3.72%             3.16%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
增加,而公司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
时间,因此,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以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本次可
转债发行完成后可能出现下降。

    未来,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
益的提升。同时,本次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增强
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品牌推广,将企业价值逐步从产业经济向品牌经济转换,
积极参加行业内的展览会、交易会及政府、行业机构举办评选活动,充分展示公
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品牌塑造的力度,通过电视媒体、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等主
流渠道传递最新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进一步开拓市场。
    同时,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创新和升级,保持技术领先优势,采取
多元化市场策略,依托既有的市场资源优势,大力拓展本领域新兴业务,加快研



                                            28
发成果转化效率,为企业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精细化管理不断高效率、
降低成本,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有效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合肥赛为(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智慧城市
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智慧应用软件平台开发建设项目”、“数据中心基
础设施管理(DCIM)平台开发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提
升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
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竣工和
达到预期效益。

    (三)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
更好地维护股东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29
况, 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董事会同时制定了《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
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五)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
以充分行使;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
高效的进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0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