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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基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0-11-17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大华核字[2020]008538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目录                    页次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后   1-6
       事项承诺函
       湖 北 台 基 半 导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会 后 事 项 承 诺 函

                                               大华核字[2020]00853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基股份”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
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64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本所作为台基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在台基股份提供的
相关资料基础上,就台基股份自通过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之日起至本
承诺函签署日止发生的重大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台基股份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业
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
审字﹝2020﹞006579 号)。在上述期间的相关重大事项,已在上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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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披露。台基股份自通过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之
日后未委托本所进行审计。
         二、经办台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的保荐人出具的专
项说明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情形出现。
         三、台基股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对台基股份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台
基股份 2020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9,477.12 万元,较去年同期
下降 29.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115.99 万元,同比
下降 57.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554.40 万元,同比下降 61.38%。具体如下:

         1、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9,477.12            27,547.74          -29.30%
营业总成本                              16,331.68            20,079.20          -18.66%
营业利润                                 3,676.57             7,964.21          -53.84%
净利润                                   2,999.22             7,280.14          -58.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15.99             7,280.05          -57.20%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54.40             6,614.24          -61.38%
综合毛利率                                34.37%               41.16%            -6.79%



         2、公司 2020 年 1-9 月业绩变动原因

     (1)泛文化业务受到较大影响

     2020 年以来,新冠疫情对泛文化业务造成了较大影响,子公司彼
岸春天投入大规模资金制作的爱奇艺定制剧《明月曾照江东寒》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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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进度较预期显著滞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该剧尚未完成交
付验收,投资成本较预算也有所增长。由于彼岸春天 2020 年初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能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0 年 1-9 月收入、利润出现
较大幅度下滑。

   此外,近年来影视剧行业发展进一步下行,网络剧行业竞争进一
步加剧,彼岸春天除《明月曾照江东寒》外参与的其他影视剧项目未
能按期确认收入,彼岸春天也相应减少了影视剧项目的制作与投资,
导致彼岸春天业务规模进一步缩小,公司收入、利润均受到一定程度
的影响。

   (2)功率半导体业务逐步克服、消化疫情影响

   公司总部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属本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尽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工作已经基本恢复,但整体而言,本次疫情仍对公
司采购、生产、销售等多方面都造成了较大影响。尤其是 2020 年一
季度,襄阳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滞,半导体业务产销量、收入和净利
润同比大幅下降。公司复工复产以来生产经营走上正轨,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功率半导体产品产销量同比增长,但由于第一季度下滑较大,
2020 年 1-9 月功率半导体业务的收入、利润还是略有下滑。

   (3)其他因素变动分析

   2020 年 1-9 月财务费用 129.30 万元,同比增加 172.14 万元,增
长 401.78%,主要是子公司彼岸春天借款利息所致。

   2020 年 1-9 月其他收益 169.12 万元,同比增加 146.62 万元,增
长 651.55%,主要是疫情期间收到政府补贴增加所致。

   2020 年 1-9 月投资净收益 539.64 万元,同比减少 190.3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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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 26.08%,主要是公司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减少、收
益率下降所致。

    2020 年 1-9 月营业外支出 100 万元,同比增加 98.24 万元,主
要是公司向襄阳市红十字会捐款 100 万元,专项用于襄阳市中心医院
新冠肺炎防控所致。
    五、台基股份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
构变化的情形。
    六、台基股份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台基股份副总经理朱俊波、董事胡建飞,因个人原因分别于
2020 年 8 月、2020 年 9 月辞去公司职务,上述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相
关工作的开展,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
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
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台基股份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
未在申报的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台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的经办签字注册会
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十、台基股份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台基股份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
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台基股份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台基股份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台基股份资金和侵害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十三、台基股份没有发生影响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
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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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台基股份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
发生变化。
    十五、台基股份的孙公司霍尔果斯彼岸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霍尔果斯彼岸”)与霍尔果斯新媒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霍尔果斯新媒诚品”)的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已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出具
调解书,霍尔果斯彼岸分期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霍尔果斯新媒诚
品支付完毕转让费 2,820 万元,霍尔果斯新媒诚品应按照和解协议的
约定申请解除霍尔果斯彼岸因该仲裁案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
果斯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裁定冻结的霍尔果斯彼岸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
账户。基于上述,该仲裁案件争议双方已和解,上述情形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的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台基股份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台基股份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综上所述,自通过深交所审核中心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止,台基股份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
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
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所述可能影响台基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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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8538 号会后事项承诺函



    (此页无正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北
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会
后事项承诺函(大华核字【2020】008538 号)之签署页。)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经办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庆莲                        冯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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