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1-025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完成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应根据《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对涉及 183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5 名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合计 5,073,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7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 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 5、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 308 名激励对象 2,433.95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9 日。 6、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 7、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 2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的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 8、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 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肖琳璐、刘仁龙、王育生等因 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不符 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59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3,67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回购资 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 2018 年 12 月 3 日拟被选举为职工代 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 定,为确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2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50,0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 330,000 股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 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预留授予的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1.48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11、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回购注销 手续。本次 回购注销 完成后,首 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剩余 20,336,50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1,880,000 股。 1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未能 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 考核目标,同时 21 名首次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根据《激 励计划》,对涉及 247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9,028,6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752,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 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11,307,9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1,128,000 股。 14、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徐彪、刘伟等 1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 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13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59,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15、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10,848,0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1,128,000 股。 16、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未 能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 绩考核目标,同时 10 名首次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根据 《激励计划》,对涉及 213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5,631,000 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564,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7、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5,217,0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564,000 股。 18、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20 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 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20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8,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19、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4,509,0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剩余 564,000 股。 20、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未能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涉及 183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5,073,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二、 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1、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56亿元,以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1166.48%。未能达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规定的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公司应对涉及18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4,509,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564,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 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因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9,000股;本次因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 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64,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73,000股,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19.2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为0.46%。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3、 回购注销的价格 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经根据激励计划调整为2.32元/股。即因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32元/股。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 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8元/股。 4、 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资金总额为 11,295,600 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回购及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束。 三、 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186,925 1.55% -5,073,000 12,113,925 1.1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090,087,432 98.45% 1,090,087,432 98.90% 三、股份总数 1,107,274,357 100.00% -5,073,000 1,102,201,357 100.00% 四、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鉴于公司未能完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对涉及 183 名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合计 4,509,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 5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合计 564,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48 元 /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5,073,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 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六、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鉴于公司未能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根据激励计划要求,对涉及183名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合计4,509,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合计564,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32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 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 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康新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相 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