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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0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执行机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议事、决策

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

全体股东。

       第三条   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

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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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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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无需由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

采用书面(通过专人、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通知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

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

前三日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

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

式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讨论的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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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

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

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议在

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

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

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

意见: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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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理由使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前款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就会议的情况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名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九条     对董事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代理

人)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得进行修

改,如因记录错误需要更正的,由发表该意见的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现时进行更

正,并签名。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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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予以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相关文件的保存工作,保存期

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本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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