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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
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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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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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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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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