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
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
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8 名
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 万股。本次
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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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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