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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公告2019-05-15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9-033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世

纪鼎利”)获悉,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陆*红(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公司仪器仪表

部总监,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所有产品的研发及管理工作)、李*柱(在公司任职

期间担任公司硬件开发组经理,负责公司仪器仪表类硬件产品的开发工作)投资

设立了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思创”),该公司经营范围与

本公司存在重合,且为本公司相同的客户提供高度相似的产品服务,对本公司的

通信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反了《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侵犯本

公司的合法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发起人在《发起人协议》中作出的竞业禁止承诺情况

    2007 年 9 月 10 日,陆*红、李*柱分别与本公司创始人股东王耘先生签订《公

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受让王耘先生持有的本公司 0.5%、0.3%的股权。2007 年

11 月 19 日,陆*红、李*柱与另外十七名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其中,协议第六条第 6 款约定,发起人承诺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起人不在股份

公司以外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向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企业投资;不在与股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兼职。不在其他与股

份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中出任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

    二、关于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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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红、李*柱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5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从本公司离职,

2017 年 11 月 29 日,离职后的陆*红、尚在公司任职的李*柱与其他第三人共同

出资设立了新科思创。2018 年 1 月 31 日,陆*红、李*柱投资设立了珠海鑫鸿瑞

德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鸿瑞德”),后鑫鸿瑞德投资新科思创。

截至 2019 年 5 月 1 日,新科思创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鑫鸿瑞德

持有新科思创 30%的股权,陆*红直接持有新科思创 20%的股权且担任执行董事兼

经理一职,李*柱直接持有新科思创 16%的股权且担任监事一职。

    根据珠海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可见,新科思创的经营

范围与本公司存在重合。通过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

告、中国商标网的公告,新科思创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本公司的多项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存在同一应用领域的情形,其拥有商标专用权或正在申请商标专用

权的商标的国际分类内容与公司业务范围高度重合。

    陆*红、李*柱作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作出竞业禁

止的约定,其应当严格遵守约定,做到诚实信用。但二人投资设立了与本公司明

显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严重违反了《发起人协议》,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通信业务营业收入为

32,877.34 万元,占当年总营业收入的 33.44%,为公司主要支柱业务。发起人股

东陆*红、李*柱的上述行为对公司通信业务产品服务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侵犯

本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为保障公司通信业务的顺利发展,把

握 5G 发展的机会,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对陆*红、李*柱二人

违反《发起人协议》的事实,采取了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

益。

    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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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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