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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鼎利: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补充公告2019-05-16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19-035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世纪鼎

利”)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

人协议>之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公司目前已对陆*红、李*柱二

人违反《发起人协议》的事实,采取了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

利益。现将公司提请诉讼的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

《民事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准许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 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诉李*柱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19)粤 0402 民初 571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柱

    第三人: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1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违反《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2)判令李*柱向原告赔偿损失 1,200,000 元;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停止开展与原告同业的经营活动;

    (4)判令第三人停止开展与原告同业的经营活动;

    (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申请财产保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已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意对李*柱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金额

以 120 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二:诉陆*红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号:(2019)粤 0402 民初 5719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陆*红

    第三人:珠海新科思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违反《关于设立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协议》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2)判令陆*红向原告赔偿损失 2,100,000 元;
                                     2
    (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停止开展与原告同业的经营活动;

    (4)判令第三人停止开展与原告同业的经营活动;

   (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申请财产保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已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意对陆*红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金额

以 210 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事实和理由

    陆*红、李*柱二人违反《发起人协议》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发起人股东违反<发起人协议>之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3)。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确定诉讼结果。按照目前公司主张的

金额及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停止开展与原告同业的经营活动的请

求,公司预估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