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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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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07 号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中青宝互
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 10A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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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5,124,24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7723%。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9,2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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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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