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青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91 号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中青宝互
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
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补选公司董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5 月 6 日,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并于同
日在巨潮咨询网刊登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原股
东大会通知事项未发生变更。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
10A 栋 2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12,374,54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29%。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3,775,97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9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非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11、《关于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